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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9月15日
制定依據
1.
有線廣播電視法
中華民國088年02月03日
第五十條
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二條第四項及第四十四 條之規定,於廣告準用之。 廣告製播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