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9月15日

制定依據

1. 有線廣播電視法 中華民國088年02月03日
  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二條第四項及第四十四
  條之規定,於廣告準用之。
  廣告製播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