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應依第十三條規定改聘之;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改 聘時,延長其職務至新聘董事就任時為止。
一、增訂第二項,定明董事任期屆滿時之改聘作業時程,及未及改聘時, 原任董事職務延長執行之法源。 二、至於董事改選之連任比例及連任次數,依照財團法人法第四十八條第 六項及行政院遴聘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作業辦法第六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之,併予敘明。 三、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