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電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董事出缺逾董事總額三分之一或員工代表董事出缺時,應即依第十三條規
定補聘之。依法補聘之董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董事長出缺時,由董事互選一人繼任其職務,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立法理由〕
一、因應員工代表董事之專屬代表性,於第一項明定員工代表董事出缺時
    ,應即依法進行補聘。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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