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出缺逾董事總額三分之一或員工代表董事出缺時,應即依第十三條規 定補聘之。依法補聘之董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董事長出缺時,由董事互選一人繼任其職務,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一、因應員工代表董事之專屬代表性,於第一項明定員工代表董事出缺時 ,應即依法進行補聘。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