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電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不得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
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董事為無給職,開會時支給出席費。
董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請
求,得召開臨時會。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
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立法理由〕
一、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二條但書規定,於第一項定明董事長為專任有給
    職,不得支領其他給與。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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