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董事會解聘之: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
復權。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於職位之行為。
〔立法理由〕 一、第二款有關受監護、輔助宣告移列第三款,並作文字修正。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意旨,債務人因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所受公、私法上資格、權利之限制,與破產人相同,爰於第
二款增訂相關規定。
三、第三款對於身心障礙者之歧視性限制規定,爰予以刪除,理由同修正
條文第十八條說明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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