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電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董事會解聘之: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
    復權。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於職位之行為。
〔立法理由〕
一、第二款有關受監護、輔助宣告移列第三款,並作文字修正。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意旨,債務人因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所受公、私法上資格、權利之限制,與破產人相同,爰於第
    二款增訂相關規定。
三、第三款對於身心障礙者之歧視性限制規定,爰予以刪除,理由同修正
    條文第十八條說明一(九)。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