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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電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立法理由〕
前行政院新聞局已於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裁撤,原主管公視基金會之相 關業務移撥文化部,爰修正主管機關,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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