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電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公視基金會應於事業年度終了後,製作年度業務報告書,詳列執行成果及
收支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報請主管機
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
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調整審核機制,以明確董事會、監察
人會議之權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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