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電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公視基金會營運之各電視頻道,應就其播送之節目,依相關法令予以分級
或採取相關措施。
週一至週五每日十七時至二十時之間,應安排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半小
時;週末及假日應提供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一小時,其時段由電臺依兒
童及少年之作息情況定之。
〔立法理由〕
一、為參考民主先進國家公共媒體專業自主之精神,及公共媒體多頻道經
    營,兼顧多元公眾之需求,且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調整公視基
    金會所屬電視頻道所播送之節目,均應依相關法令予以分級或採取指
    定時段播送等之相關措施,爰修正第一項。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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