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臺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文化部會同無線電頻率主管機關規劃指配之。 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
一、配合政府行政組織改造,第一項行政院新聞局修正為文化部,交通部 修正為無線電頻率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