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核發電臺架設許可證,已於廣播電視法第十條之一規範,並依電 信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九項授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訂定之無線廣播 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即可,爰刪除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