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訂定之。
〔立法理由〕
依據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公布之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本辦法第一條之授
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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