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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主管機關於知悉其管轄區域內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應儘速通知該管 轄區域內之系統經營者,原因消滅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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