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依前兩條通知停止播送節目或播送指定之特定節目或訊息時,除
另有指定外,系統經營者應即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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