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05日

條文關聯

  除特別獎外,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三件為限。衛星廣播電視事
  業設有數頻道者,得以各頻道名義分別報名,每一獎項以三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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