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報名、參賽廣播金鐘獎者,應履行下列負擔: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
      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
      之人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廣播金鐘獎業務之行政機關,自廣播金
      鐘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得獎作品及其報名表所載內
      容推廣使用。入圍者、得獎者如非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
      時,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推廣活動、方式(包括但不限編印廣播
  金鐘獎專刊、廣播年鑑)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
  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作品及報名表所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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