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複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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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第二十
  五條第二項訂定之。
二、會計師複核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之目的,在於提供會計師表達複
  核意見之基礎,以判斷:
  (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是否已依據「有線廣
    播電視法」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之規定,允當揭露有關資訊。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所列之財務資訊,其
    內容與財務報告表一致,無須作重大修正。
三、會計師複核「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應核閱該等
  附表有無易引起誤導或不一致之處;如有,應建議系統經營者作適當修
  正。
四、會計師複核「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除依前項規
  定辦理外,並應執行下列複核程序(參閱附錄一):
  (一)驗算各附表直加、橫加及比率之計算。
  (二)核對各附表之資料至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財務報表及各科目
    明細表。
  (三)比較分析二年度各附表內容。
  (四)詢問系統經營者相關主管人員對各附表分攤基礎之選擇、訂戶數
    、管線長度及與其他業者策略聯盟等相關資訊。
  (五)取具客戶有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聲明書
    。
五、會計師執行複核程序,須核對至相關報表、帳冊或會計政策者,包括
  下列各項:
  (一)將各項收入、成本及費用核至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之數據。
  (二)將各項收入、成本及費用核至財務報表及相關科目明細表之數據
    。
  (三)各項收入、成本及費用必要時抽核至相關傳票與原始憑証。
  (四)薪資費用核至薪資表及薪資扣繳資料。
  (五)折舊費用核至財產目錄、固定資產明細表及會計政策。
六、會計師執行複核程序,須核對至有關資料之事項,包括下列事項:
  (一)核對租賃合約、節目版權合約、財產目錄與節目頻道表等。
  (二)客戶數核至訂戶明細帳及每季向行政院新聞局申報之訂戶數資料
    。
  (三)評估分攤基礎之合理性,並對分攤基礎所採用的數據核至相關文
    件。
七、會計師執行複核程序,應核算其正確性之事項,包括左列事項:
  (一)各附表金額直加、橫加及變動金額與變動百分比驗算。
  (二)各附表分攤金額之驗算。
  (三)投資報酬率之驗算。
八、會計師於完成「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之複核後,
  應出具複核報告(參閱附錄二),惟如發現其附表存有重大不一致或未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
  程式準則」以允當編製;或系統經營者拒絕修改時,應於中間段予以敘
  明,並適當修改意見段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