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三年度創意影音計畫-知識經驗傳承組補助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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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挑戰二00八:國家發展重
    點計畫」之「文化創意產業」之子計畫「創意影音計畫」,促進國內
    廣播電視產業影音數位化之發展,藉由知識經驗傳承及舉辦各項進修
    課程,培育未來影音相關從業人才,並增進其專業知識與技能,以提
    昇國內數位影音產業之製播能力及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經本局許可之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
    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及合法成立之大專院校、廣播電視
    事業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暨相關公、協會。

三、受補助辦理工作項目與補助金額度
  (一)辦理創意影音相關研討會、研習、參訪活動。
  (二)辦理在職影視工作人員進修創意影音相關專業課程。
  (三)延攬國內外學者專家與國外影音業界或相關機構來臺進行互訪、
        交流等活動。
  (四)補助金額由本局視企畫書內容決定,總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九百萬
        元(含稅)為上限。

四、申請者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表一份。
  (二)相關設立之許可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不須納稅或免稅之大專院校、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得免,但須出
        具蓋妥印鑑之聲明文件)。
  (三)企畫書(一式八份),內容應包括:
        1.執行團隊介紹及過去曾執行案例說明。
        2.工作執行項目:
         (1)起迄期間:全部工作應於簽約後十個月內完成。
         (2)課程規劃(含研討會及參訪行程規劃):
            A.節目行銷:計分國內行銷(電【視】臺行銷、多媒體數位
              出版品市場行銷)與海外行銷(中國大陸市場、東南亞市
              場、亞洲及歐美市場、參加海外知名電視展)二部分,就
              行銷策略、行銷方式(流程)、涉及法規及談判策略等安
              排課程。
            B.數位製播創意與觀念:開辦數位科技對製播觀念之變革、
              廣電數位化之未來發展、電視數位化創意發想、數位電視
              美學、數位節目製作流程與管理等課程。
            C.數位製播技術:數位電視節目製播與企畫、數位攝影、數
              位剪輯器材使用與觀念、多媒體視訊整合、電腦動畫特效
              運用等課程。
         (3)師資基本資料:列明講師相關學經歷背景資料。
         (4)參與課程人數(次)。
         (5)執行人力編制。
         (6)實施地點安排(應包含相關安全措施說明)。
         (7)執行進度【甘特圖】評估。
         (8)申請人獲補助後對我國影音產業之回饋計畫及效益評估。
         (9)經費預估明細。
  (四)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若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五、審查小組與審查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進行審核,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
  (二)本局將遴聘學者及專家五至七人,組成補助創意影音計畫-知識
        經驗傳承組補助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就符合資格之申
        請者所提之企畫書審查。
  (三)審查小組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四)審查小組會議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
        則,公正執行職務。
  (五)審查小組得就申請者企畫書中所提之規劃內容、金額、合理性及
        效益性等,擇優提出建議補助名單一名及補助金額,實際金額,
        由本局核定。

六、簽約
    獲補助金者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二週內,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逾期
    未完成簽約者,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契約由本局另訂之。

七、撥款方式
    本補助金採二階段核撥方式撥付
  (一)第一階段補助金(30%)獲選補助金者應自簽約日起一個月內
        ,檢具申請書及第一階段補助金額領款收據,向本局申請核撥。
  (二)第二階段補助金(70%)獲選補助金者應於本局核定之企畫書
        執行完畢後三週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第二階段補助金,
        經本局驗收合格後核實撥付:
        1.第二階段補助金領款收據。
        2.補助項目之支出費用明細表及原始支出憑證(抬頭註明為受補
          助者)併同結案成果報告書(需載明活動內容、各項課程執行
          成效、交流成果與經驗分享、對國內數位影音產業發展與創意
          結合之建議、回饋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果效益等,並將相關成品
          一併檢附)。

八、獲選補助金者同意成果報告書之著作財產權,自本局驗收合格之日起
    ,讓與本局。
    前項所稱著作財產權,其範圍依著作財產權之種類規定定,包括但不
    限於重製、發行、改作等權利。

九、申請期限
    自公告日起至九十三年八月十五日止。期限以郵戳為憑,逾期申請者
    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
    者,不予受理。上述補正以一次為限。申請案不論獲選補助金與否,
    概不退還。

十、企畫書之變更
    受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但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應以
    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
    前項變更經審查小組同意後,受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
    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如有涉及期限之變更,並應檢附證明文件,且
    變更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十一、違反本要點之處置與損害賠償
    (一)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選補助金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
          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選補助金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並按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二)經本局查證獲選補助金者有違法、違約或違反本要點規定情事
          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選補助金者
          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金額十分之一賠
          償本局。但因不可抗力致無法執行企畫書,並經本局核准者,
          不在此限。
    (三)經本局取消受領補助金資格者,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三年內,
          不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

十二、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