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挑戰二00八:國家發展重
點計畫」之「文化創意產業」之子計畫「創意影音計畫」,促進國內
廣播電視產業影音數位化之發展,藉由知識經驗傳承及舉辦各項進修
課程,培育未來影音相關從業人才,並增進其專業知識與技能,以提
昇國內數位影音產業之製播能力及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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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者資格
經本局許可之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
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及合法成立之大專院校、廣播電視
事業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暨相關公、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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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補助辦理工作項目與補助金額度
(一)辦理創意影音相關研討會、研習、參訪活動。
(二)辦理在職影視工作人員進修創意影音相關專業課程。
(三)延攬國內外學者專家與國外影音業界或相關機構來臺進行互訪、
交流等活動。
(四)補助金額由本局視企畫書內容決定,總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九百萬
元(含稅)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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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者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表一份。
(二)相關設立之許可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不須納稅或免稅之大專院校、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得免,但須出
具蓋妥印鑑之聲明文件)。
(三)企畫書(一式八份),內容應包括:
1.執行團隊介紹及過去曾執行案例說明。
2.工作執行項目:
(1)起迄期間:全部工作應於簽約後十個月內完成。
(2)課程規劃(含研討會及參訪行程規劃):
A.節目行銷:計分國內行銷(電【視】臺行銷、多媒體數位
出版品市場行銷)與海外行銷(中國大陸市場、東南亞市
場、亞洲及歐美市場、參加海外知名電視展)二部分,就
行銷策略、行銷方式(流程)、涉及法規及談判策略等安
排課程。
B.數位製播創意與觀念:開辦數位科技對製播觀念之變革、
廣電數位化之未來發展、電視數位化創意發想、數位電視
美學、數位節目製作流程與管理等課程。
C.數位製播技術:數位電視節目製播與企畫、數位攝影、數
位剪輯器材使用與觀念、多媒體視訊整合、電腦動畫特效
運用等課程。
(3)師資基本資料:列明講師相關學經歷背景資料。
(4)參與課程人數(次)。
(5)執行人力編制。
(6)實施地點安排(應包含相關安全措施說明)。
(7)執行進度【甘特圖】評估。
(8)申請人獲補助後對我國影音產業之回饋計畫及效益評估。
(9)經費預估明細。
(四)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若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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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小組與審查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進行審核,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
(二)本局將遴聘學者及專家五至七人,組成補助創意影音計畫-知識
經驗傳承組補助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就符合資格之申
請者所提之企畫書審查。
(三)審查小組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四)審查小組會議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
則,公正執行職務。
(五)審查小組得就申請者企畫書中所提之規劃內容、金額、合理性及
效益性等,擇優提出建議補助名單一名及補助金額,實際金額,
由本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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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簽約
獲補助金者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二週內,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逾期
未完成簽約者,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契約由本局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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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撥款方式
本補助金採二階段核撥方式撥付
(一)第一階段補助金(30%)獲選補助金者應自簽約日起一個月內
,檢具申請書及第一階段補助金額領款收據,向本局申請核撥。
(二)第二階段補助金(70%)獲選補助金者應於本局核定之企畫書
執行完畢後三週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第二階段補助金,
經本局驗收合格後核實撥付:
1.第二階段補助金領款收據。
2.補助項目之支出費用明細表及原始支出憑證(抬頭註明為受補
助者)併同結案成果報告書(需載明活動內容、各項課程執行
成效、交流成果與經驗分享、對國內數位影音產業發展與創意
結合之建議、回饋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果效益等,並將相關成品
一併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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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獲選補助金者同意成果報告書之著作財產權,自本局驗收合格之日起
,讓與本局。
前項所稱著作財產權,其範圍依著作財產權之種類規定定,包括但不
限於重製、發行、改作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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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期限
自公告日起至九十三年八月十五日止。期限以郵戳為憑,逾期申請者
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
者,不予受理。上述補正以一次為限。申請案不論獲選補助金與否,
概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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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企畫書之變更
受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但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應以
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
前項變更經審查小組同意後,受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
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如有涉及期限之變更,並應檢附證明文件,且
變更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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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違反本要點之處置與損害賠償
(一)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選補助金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
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選補助金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並按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二)經本局查證獲選補助金者有違法、違約或違反本要點規定情事
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選補助金者
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金額十分之一賠
償本局。但因不可抗力致無法執行企畫書,並經本局核准者,
不在此限。
(三)經本局取消受領補助金資格者,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三年內,
不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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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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