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送審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案除應遵守「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
    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
    觀摩許可辦法」(以下稱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影視節目得在臺灣
    地區發行映演播送之數量類別時數」相關規定外,並應依本須知規定
    辦理。

二、送審應檢附之文件:
    (一)初審: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書(如附件
          )一份及申請書上所列需檢附之資料。
    (二)換照: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書(如附件
          )一份及申請書上所列需檢附之資料。
    (三)補照: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書(如附件
          )一份及申請書上所列需檢附之資料。

三、送審繳費標準:
    (一)審查費:六十分鐘以內,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不足六十分鐘
          以六十分鐘計),每增加三十分鐘加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不
          足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換照或補照者免繳審查費。
    (二)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三百元(換照、補照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

四、送審作業流程:
    (一)備妥應檢附之文件,預定在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衛
          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網路廣播電視平
          臺或其他廣播電視系統播送者,以親自送達(含委託他人送達
          )、掛號郵寄(或快遞)方式,向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
          局廣播電視產業組行銷推廣科(臺北市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
          申請,並以現金(限親自送達者)或附郵政匯票、即期支票或
          匯款方式向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繳交審查費及證照費
          。
    (二)持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前行政院新聞局及文化部(以下簡
          稱本部)核發在任一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衛星廣播
          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網路廣播電視平臺或其
          他廣播電視系統播送之准播證明者,同意授權申請者申請在其
          他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
          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網路廣播電視平臺或其他廣播電視系統播
          送時,其審查作業比照換照方式辦理。
    (三)本部將於申請案申請文件齊全後進行審查。審查期間依行政程
          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四)經審查,認有須補正情事者,本部得書面限期補正,補正時間
          計入審查期間。
    (五)經審查,無違反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者,本部將函復許可,並
          隨函核發准播證明。
    (六)經審查,有不符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者,本部將載明理由函復
          不予許可,並另函檢還證照費。

五、注意事項:
    (一)申請文件及內容摘要應以正體字為之。
    (二)申請書、節目帶及其他書面資料,恕不退還。
    (三)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於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播送後,有許可辦
          法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或不符許可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公告規
          定者,本部得撤銷、廢止其許可。
    (四)節目播出時,應確實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之「電視節目
          分級處理辦法」規定分級及處理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