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送審應檢附之文件:
(一)初審: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書(如附件
)一份及申請書上所列需檢附之資料。
(二)換照: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書(如附件
)一份及申請書上所列需檢附之資料。
(三)補照: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書(如附件
)一份及申請書上所列需檢附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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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送審作業流程:
(一)備妥應檢附之文件,預定在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衛
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網路廣播電視平
臺或其他廣播電視系統播送者,以親自送達(含委託他人送達
)、掛號郵寄(或快遞)方式,向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
局廣播電視產業組行銷推廣科(臺北市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
申請,並以現金(限親自送達者)或附郵政匯票、即期支票或
匯款方式向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繳交審查費及證照費
。
(二)持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前行政院新聞局及文化部(以下簡
稱本部)核發在任一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衛星廣播
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網路廣播電視平臺或其
他廣播電視系統播送之准播證明者,同意授權申請者申請在其
他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
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網路廣播電視平臺或其他廣播電視系統播
送時,其審查作業比照換照方式辦理。
(三)本部將於申請案申請文件齊全後進行審查。審查期間依行政程
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四)經審查,認有須補正情事者,本部得書面限期補正,補正時間
計入審查期間。
(五)經審查,無違反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者,本部將函復許可,並
隨函核發准播證明。
(六)經審查,有不符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者,本部將載明理由函復
不予許可,並另函檢還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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