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昇電視產業內容製播水準,引導整體產業順應科技發展,特設立
金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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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電視事業、經營電視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
行業、廣播電視廣告業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
事業)及前開各事業所屬從業人員。
前項電視事業包括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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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項目:
(一)節目獎:
1.戲劇節目獎:指播出五集以上之連續劇。
2.迷你劇集獎:指播出未達五集之單元戲劇或迷你影集。
3.傳統戲劇節目獎:指平劇、歌仔戲、布袋戲、地方戲曲等戲劇
之節目。
4.教育文化節目獎:指提供台灣本土教育文化內容之節目。
5.綜合節目獎:指提供生活資訊、休閒娛樂等多元綜合性內容之
節目。
6.娛樂綜藝節目獎:指以提供輕鬆娛樂為主之綜藝類節目。
7.歌唱綜藝節目獎:指以提供歌唱、音樂為主之綜藝類節目。
(二)個人獎:
1.戲劇節目男主角獎。
2.戲劇節目女主角獎。
3.戲劇節目男配角獎。
4.戲劇節目女配角獎。
5.迷你劇集男主角獎。
6.迷你劇集女主角獎。
7.迷你劇集男配角獎。
8.迷你劇集女配角獎。
9.戲劇節目導播(演)獎。
10.迷你劇集導播(演)獎。
11.非戲劇類節目導播(演)獎。
12.戲劇節目編劇獎。
13.迷你劇集編劇獎。
14.綜合節目主持人獎。
15.娛樂綜藝節目主持人獎。
16.歌唱綜藝節目主持人獎。
17.攝影獎。
18.剪輯獎。
19.音效獎。
20.燈光獎。
21.美術設計獎。
(三)行銷廣告獎:
1.節目行銷獎:指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所製播節目之整體行
銷、企畫、宣傳具績效者。
2.頻道廣告獎:指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所製播,以宣傳頻道
之形象或節目之廣告。
(四)研究發展獎:指對提昇電視事業或節目供應事業水準有實質助益
之研究論文或技術方案。
(五)創新技術獎:指自創或運用創新技術製拍節目,對電視產業技術
革新有實質貢獻者。
(六)特別獎:指對電視事業或節目供應事業有重大貢獻之個人或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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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入圍各項節目獎、行銷廣告獎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每
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以下同)十
萬元。
(二)入圍各項個人獎、創新技術獎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
人以上同時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
獎座一座及獎金十萬元(二人以上同時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
,獎金均分)。
(三)研究發展獎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十萬元(二人以上
同時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獎金均分)。
(四)特別獎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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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審事宜:各獎項之評審,由行政院新聞局或其委託辦理者遴聘相關
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之。
前項評審方式及評選標準,由評審委員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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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報名須知:
(一)各獎項之報名日期、報名地址及報名書表,由行政院新聞局另行
訂之。
(二)報名者及參賽者資格:
1.節目獎、個人獎、行銷廣告獎及創新技術獎:由電視事業、節
目供應事業報名。
2.研究發展獎及特別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公協
會及有關機關團體推薦報名。
3.參賽個人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之共同導播(演)、編劇、主
持、攝影、剪輯、音效、燈光、美術設計者,應共同列名參賽
。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4.同一戲劇節目或迷你劇集有二以上男、女主角或男、女配角時
,得同時分別報名。
5.同一參賽節目,分別由二以上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時
,應由報名者自行協調以一方名義報名。協調不成者,均不受
理其報名。
6.本國電視事業及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業者或境外業者合作
完成之節目,其僱用大陸地區人士或外籍人士擔任主角及配角
人數,不得超過該節目主角及配角總人數三分之一。
7.參賽個人獎、研究發展獎、創新技術獎及特別獎之個人如為外
籍人士,應依「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令聘僱,並領有證明
文件。
(三)報名件數: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三件為限。
(四)參賽節目(廣告、作品)規定:
1.節目獎:
(1)參賽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至九十
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
(2)除「戲劇節目獎」、「傳統戲劇節目獎」及「迷你劇集獎」
應以單一劇目集數參賽外,參賽其餘各獎項之節目,應至少
公開播送八集。
(3)各項參賽節目應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所製播,轉播之
節目不得報名。
(4)製播一次之現場轉播節目或特別節目不得報名。
2.個人獎:
(1)參賽節目應於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至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期
間首次公開播送。
(2)報名個人獎之參賽節目,除戲劇節目、傳統戲劇節目及迷你
劇集外,其餘各參賽節目應至少公開播送八集。
(3)報名個人獎者得自參賽節目中,剪輯精華帶參賽。但總長度
不得超過一小時。
(4)助理主持人不得參賽節目主持人獎。
(5)報名男女主角獎、男女配角獎者,以演出角色之性別為準。
3.行銷廣告獎:
(1)參賽節目、廣告應於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至九十七年五月三十
一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
(2)報名「節目行銷獎」者,以單一節目集數參賽。
(3)報名「頻道廣告獎」者,以單篇廣告參賽;如為系列廣告者
,以系列廣告參賽。
4.研究發展獎及創新技術獎:參賽作品應於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至
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舉辦、發表或出版
。
5.以同一節目參賽節目獎及個人獎者,其參賽項目應屬同一。
6.同一節目不得同時報名電視金鐘獎及廣播電視小金鐘獎。
(五)報名應檢附資料:
1.節目獎:
(1)報名「戲劇節目獎」、「教育文化節目獎」、「綜合節目獎
」、「娛樂綜藝節目獎」及「歌唱綜藝節目獎」者,由報名
者先以報名總表完成書面報名,俟主辦單位電話通知被抽中
之集次後,報名者再依指定期限繳交下列資料:
A、報名表一式三份。
B、抽中之集次,每集三份,應以全新DVD錄製。
C、參賽節目得刪除廣告內容。
D、報名「戲劇節目獎」者,應同時檢附該參賽節目第一集
節目帶。
E、電視執照、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
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2)報名「迷你劇集獎」者:
A、報名表一式三份。
B、參賽節目完整節目帶三份,應以全新DVD錄製。
C、參賽節目得刪除廣告內容。
D、電視執照、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
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3)報名「傳統戲劇節目獎」者:
A、報名表一式三份。
B、自選之參賽節目三集(未滿三集者,以實際播出集數為
準),每集三份,應以全新DVD錄製。
C、參賽節目得刪除廣告內容。
D、電視執照、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
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2.個人獎:
(1)報名表一式三份。
(2)參賽節目帶一式三份,應以全新DVD錄製。
(3)參賽節目得刪除廣告內容。
(4)報名男女主角獎、男女配角獎者,應檢附生活照或劇照一張
(規格為四×六)。
(5)電視執照、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許可證影本一份。
3.行銷廣告獎:
(1)報名「節目行銷獎」者:
A、報名表一式三份。
B、參賽節目完整節目帶三份,應以全新DVD錄製。
C、參賽節目得刪除廣告內容。
D、相關資料一式三份(以A4紙、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
字撰寫),詳述行銷企畫內容、執行過程、活動照片(
規格為四×六)、媒體配合情形、市場反應及達成目標
之績效與影響。
E、電視執照、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
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2)報名「頻道廣告獎」者:
A、報名表一式三份。
B、參賽廣告一式三份,應以全新DVD錄製。
C、參賽廣告如為系列廣告者,應附完整廣告帶。
D、委託製作廣告者同意參賽文件一份。
E、電視執照、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
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4.研究發展獎:報名表、推薦函及相關著作一式三份(推薦函以
A4紙、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撰寫)。
5.創新技術獎:
(1)報名表一式三份。
(2)參賽節目帶一式三份,應以全新DVD錄製。
(3)參賽節目得刪除廣告內容。
(4)詳述自創或運用創新技術製拍節目,對電視產業技術革新有
實質貢獻之說明資料一式三份(以A4紙、直式橫書、標楷體
、14號字撰寫)。
(5)電視執照、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許可證影本一份。
6.特別獎:報名表、推薦函及相關事蹟一式三份(推薦函及相關
事蹟以A4紙、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撰寫)。
(六)其他應注意事項:
1.每份報名表限報名參賽一項獎項,並應加蓋報名者及其負責人
印信。
2.報名資料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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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入圍節目或個人之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
具相關書面資料向行政院新聞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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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入圍及得獎之節目、廣告、作品,如有侵害他人權利、非自行製作或
違反政府法令情事,經查證屬實者,行政院新聞局應撤銷其入圍及得
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狀、獎座及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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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促進得獎節目之資訊交流與宣傳效益,節目獎各獎項得獎者請於得
獎後一個月內,將得獎節目剪輯成三至五分鐘低解析度之 wmv影音串
流檔,連同詮釋資料,匯入「國家影音產業資訊平臺」(網址:http
://tavis.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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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行政院新聞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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