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電視金鐘獎獎勵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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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昇電視產業內容製播水準,引導整體產業順應科技發展,特設立
    金鐘獎。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電視事業、經營電視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
    行業、廣播電視廣告業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
    事業)及前開各事業所屬從業人員。
    前項電視事業包括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三、獎勵項目:
  (一)節目獎:
        1.戲劇節目獎:指播出五集以上之連續劇。
        2.迷你劇集獎:指播出未達五集之單元戲劇或迷你影集。
        3.傳統戲劇節目獎:指平劇、歌仔戲、布袋戲、地方戲曲等戲劇
          之節目。
        4.教育文化節目獎:指提供台灣本土教育文化內容之節目。
        5.綜合節目獎:指提供生活資訊、休閒娛樂等多元綜合性內容之
          節目。
        6.娛樂綜藝節目獎:指以提供輕鬆娛樂為主之綜藝類節目。
        7.歌唱綜藝節目獎:指以提供歌唱、音樂為主之綜藝類節目。
  (二)個人獎:
        1.戲劇節目男主角獎。
        2.戲劇節目女主角獎。
        3.戲劇節目男配角獎。
        4.戲劇節目女配角獎。
        5.迷你劇集男主角獎。
        6.迷你劇集女主角獎。
        7.迷你劇集男配角獎。
        8.迷你劇集女配角獎。
        9.戲劇節目導播(演)獎。
       10.迷你劇集導播(演)獎。
       11.非戲劇類節目導播(演)獎。
       12.戲劇節目編劇獎。
       13.迷你劇集編劇獎。
       14.綜合節目主持人獎。
       15.娛樂綜藝節目主持人獎。
       16.歌唱綜藝節目主持人獎。
       17.攝影獎。
       18.剪輯獎。
       19.音效獎。
       20.燈光獎。
       21.美術設計獎。
  (三)行銷廣告獎:
        1.節目行銷獎:指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所製播節目之整體行
          銷、企畫、宣傳具績效者。
        2.頻道廣告獎:指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所製播,以宣傳頻道
          之形象或節目之廣告。
  (四)研究發展獎:指對提昇電視事業或節目供應事業水準有實質助益
        之研究論文或技術方案。
  (五)創新技術獎:指自創或運用創新技術製拍節目,對電視產業技術
        革新有實質貢獻者。
  (六)特別獎:指對電視事業或節目供應事業有重大貢獻之個人或團體
        。

四、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入圍各項節目獎、行銷廣告獎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每
        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以下同)十
        萬元。
  (二)入圍各項個人獎、創新技術獎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
        人以上同時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
        獎座一座及獎金十萬元(二人以上同時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
        ,獎金均分)。
  (三)研究發展獎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十萬元(二人以上
        同時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獎金均分)。
  (四)特別獎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

五、評審事宜:各獎項之評審,由行政院新聞局或其委託辦理者遴聘相關
    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之。
    前項評審方式及評選標準,由評審委員會另訂之。

六、報名須知:
  (一)各獎項之報名日期、報名地址及報名書表,由行政院新聞局另行
        訂之。
  (二)報名者及參賽者資格:
        1.節目獎、個人獎、行銷廣告獎及創新技術獎:由電視事業、節
          目供應事業報名。
        2.研究發展獎及特別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公協
          會及有關機關團體推薦報名。
        3.參賽個人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之共同導播(演)、編劇、主
          持、攝影、剪輯、音效、燈光、美術設計者,應共同列名參賽
          。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4.同一戲劇節目或迷你劇集有二以上男、女主角或男、女配角時
          ,得同時分別報名。
        5.同一參賽節目,分別由二以上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時
          ,應由報名者自行協調以一方名義報名。協調不成者,均不受
          理其報名。
        6.本國電視事業及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業者或境外業者合作
          完成之節目,其僱用大陸地區人士或外籍人士擔任主角及配角
          人數,不得超過該節目主角及配角總人數三分之一。
        7.參賽個人獎、研究發展獎、創新技術獎及特別獎之個人如為外
          籍人士,應依「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令聘僱,並領有證明
          文件。
  (三)報名件數: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三件為限。
  (四)參賽節目(廣告、作品)規定:
        1.節目獎:
         (1)參賽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至九十
            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
         (2)除「戲劇節目獎」、「傳統戲劇節目獎」及「迷你劇集獎」
            應以單一劇目集數參賽外,參賽其餘各獎項之節目,應至少
            公開播送八集。
         (3)各項參賽節目應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所製播,轉播之
            節目不得報名。
         (4)製播一次之現場轉播節目或特別節目不得報名。
        2.個人獎:
         (1)參賽節目應於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至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期
            間首次公開播送。
         (2)報名個人獎之參賽節目,除戲劇節目、傳統戲劇節目及迷你
            劇集外,其餘各參賽節目應至少公開播送八集。
         (3)報名個人獎者得自參賽節目中,剪輯精華帶參賽。但總長度
            不得超過一小時。
         (4)助理主持人不得參賽節目主持人獎。
         (5)報名男女主角獎、男女配角獎者,以演出角色之性別為準。
        3.行銷廣告獎:
         (1)參賽節目、廣告應於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至九十七年五月三十
            一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
         (2)報名「節目行銷獎」者,以單一節目集數參賽。
         (3)報名「頻道廣告獎」者,以單篇廣告參賽;如為系列廣告者
            ,以系列廣告參賽。
        4.研究發展獎及創新技術獎:參賽作品應於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至
          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舉辦、發表或出版
          。
        5.以同一節目參賽節目獎及個人獎者,其參賽項目應屬同一。
        6.同一節目不得同時報名電視金鐘獎及廣播電視小金鐘獎。
  (五)報名應檢附資料:
        1.節目獎:
         (1)報名「戲劇節目獎」、「教育文化節目獎」、「綜合節目獎
            」、「娛樂綜藝節目獎」及「歌唱綜藝節目獎」者,由報名
            者先以報名總表完成書面報名,俟主辦單位電話通知被抽中
            之集次後,報名者再依指定期限繳交下列資料:
            A、報名表一式三份。
            B、抽中之集次,每集三份,應以全新DVD錄製。
            C、參賽節目得刪除廣告內容。
            D、報名「戲劇節目獎」者,應同時檢附該參賽節目第一集
                節目帶。
            E、電視執照、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
                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2)報名「迷你劇集獎」者:
            A、報名表一式三份。
            B、參賽節目完整節目帶三份,應以全新DVD錄製。
            C、參賽節目得刪除廣告內容。
            D、電視執照、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
                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3)報名「傳統戲劇節目獎」者:
            A、報名表一式三份。
            B、自選之參賽節目三集(未滿三集者,以實際播出集數為
                準),每集三份,應以全新DVD錄製。
            C、參賽節目得刪除廣告內容。
            D、電視執照、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
                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2.個人獎:
         (1)報名表一式三份。
         (2)參賽節目帶一式三份,應以全新DVD錄製。
         (3)參賽節目得刪除廣告內容。
         (4)報名男女主角獎、男女配角獎者,應檢附生活照或劇照一張
            (規格為四×六)。
         (5)電視執照、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許可證影本一份。
        3.行銷廣告獎:
         (1)報名「節目行銷獎」者:
            A、報名表一式三份。
            B、參賽節目完整節目帶三份,應以全新DVD錄製。
            C、參賽節目得刪除廣告內容。
            D、相關資料一式三份(以A4紙、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
                字撰寫),詳述行銷企畫內容、執行過程、活動照片(
                規格為四×六)、媒體配合情形、市場反應及達成目標
                之績效與影響。
            E、電視執照、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
                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2)報名「頻道廣告獎」者:
            A、報名表一式三份。
            B、參賽廣告一式三份,應以全新DVD錄製。
            C、參賽廣告如為系列廣告者,應附完整廣告帶。
            D、委託製作廣告者同意參賽文件一份。
            E、電視執照、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
                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4.研究發展獎:報名表、推薦函及相關著作一式三份(推薦函以
          A4紙、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撰寫)。
        5.創新技術獎:
         (1)報名表一式三份。
         (2)參賽節目帶一式三份,應以全新DVD錄製。
         (3)參賽節目得刪除廣告內容。
         (4)詳述自創或運用創新技術製拍節目,對電視產業技術革新有
            實質貢獻之說明資料一式三份(以A4紙、直式橫書、標楷體
            、14號字撰寫)。
         (5)電視執照、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許可證影本一份。
        6.特別獎:報名表、推薦函及相關事蹟一式三份(推薦函及相關
          事蹟以A4紙、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撰寫)。
  (六)其他應注意事項:
        1.每份報名表限報名參賽一項獎項,並應加蓋報名者及其負責人
          印信。
        2.報名資料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七、對入圍節目或個人之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
    具相關書面資料向行政院新聞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八、入圍及得獎之節目、廣告、作品,如有侵害他人權利、非自行製作或
    違反政府法令情事,經查證屬實者,行政院新聞局應撤銷其入圍及得
    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狀、獎座及獎金。

九、為促進得獎節目之資訊交流與宣傳效益,節目獎各獎項得獎者請於得
    獎後一個月內,將得獎節目剪輯成三至五分鐘低解析度之 wmv影音串
    流檔,連同詮釋資料,匯入「國家影音產業資訊平臺」(網址:http
    ://tavis.tw)。

十、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行政院新聞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