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99年(第21屆)金曲獎報名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本須知依行政院新聞局金曲獎獎勵要點第五點規定訂定。

二、報名收件日期:自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至99年 1月 4日止,逾期不
    予受理。

三、收件地點: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三科(臺北市天津街 2號B區
    2 樓)。

四、報名規定:
  (一)報名單位以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民間表演團體、公
        司或個人工作室為限。出版獎報名單位應與參賽單位一致,同一
        件作品不得由不同單位重複報名。
  (二)各獎項參賽作品應以於民國 98 年 1  月 1  日至同年 12 月 3
        1 日間,首次出版發行地為臺灣之鐳射唱片(CD)為限(依參賽
        作品登載時間為準)。但屬流行音樂作品類「最佳音樂錄影帶獎
        」及傳統暨藝術音樂作品類各獎項之參賽作品應為第(五)款、
        第(六)款規定之數位影音光碟或影音光碟型式。
  (三)報名單位應依參賽作品之屬性,於「流行音樂演唱類」、「流行
        音樂演奏類」、「音樂錄影帶類」、「傳統暨藝術音樂作品類」
        及「技術類」五類報名表擇一填寫。
  (四)每張專輯使用 1  張報名表,名稱請使用全名,於適當欄位勾選
        或填寫參賽獎項,並附參賽作品:流行類 21 張、傳統暨藝術類
         11 張,請自行拆除塑膠封套。
  (五)報名最佳音樂錄影帶獎者,請填寫專屬報名表時加註導演姓名,
        並檢附各報名參賽專輯作品之順序,集中拷貝 7  片 DVD-R (
        數位影音光碟),每張 DVD  以不超過 12 首為限,並請於片頭
        製作選單,以利點選。另為利於辨識,請以報名表所附之標貼固
        定於影碟外殼正中央,倘因標示不清或音樂錄影帶內容發生錯誤
        等情形時,由報名單位自行負責。
  (六)報名傳統暨藝術音樂類各獎項,得以  CD、 VCD  或 DVD  三種
        影音光碟中擇一種類型報名,惟不以影像為主要評審內容。
  (七)報名最佳作詞人獎者,請於電腦報名系統自動產生之空白畫面繕
        打歌詞;報名客語及原住民語相關獎項者,應同時繕打中文譯本
        。
  (八)報名各獎項之作品,如為二人以上共同創作,應共同列為參賽人
        ;合唱團及演奏團體,應以指揮為代表,無指揮者,得指定一人
        為代表。
  (九)入圍者及得獎者以報名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單位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變更。
  (十)參賽作品及附件資料,不論得獎與否,概不退還。

五、獎項說明:
  (一)流行音樂演唱類:
        1.最佳年度歌曲獎:以全新創作之歌曲整體表現(包含詞、曲及
          演唱)為評分範圍。
        2.最佳國語專輯獎:以演唱國語通俗流行歌曲為主,且該專輯應
          有曲數 6  首(含)以上或音樂總長度達 30 分鐘以上(不含
          伴唱版本)為本項語言全新編曲演唱之作品。
        3.最佳臺語專輯獎:以演唱臺語通俗流行歌曲為主,且該專輯應
          有曲數 6  首(含)以上或音樂總長度達 30 分鐘以上(不含
          伴唱版本)為本項語言全新編曲演唱之作品。
        4.最佳客語專輯獎:以演唱客語通俗流行歌曲為主,且該專輯應
          有曲數 6  首(含)以上或音樂總長度達 30 分鐘以上(不含
          伴唱版本)為本項語言全新編曲演唱之作品。
        5.最佳原住民語專輯獎:以演唱原住民語通俗流行歌曲為主,且
          該專輯應有曲數 6  首(含)以上或音樂總長度達 30 分鐘以
          上(不含伴唱版本)為本項語言全新編曲演唱之作品。
        6.最佳專輯製作人獎:以專輯製作人或足以代表該專輯之歌曲製
          作人為參賽原則,且該製作人必須製作該專輯曲數 6  首(含
          )以上或音樂總長度達 30 分鐘以上(不含伴唱版本)之作品
          。
        7.最佳單曲製作人獎:專輯或單曲 EP 中,以全新創作之單曲製
          作人為參賽人,已報名最佳專輯製作人獎之曲目,不得報名本
          獎項。本項 EP 指專輯作品曲數在 5  首(含)以下者。
        8.最佳樂團獎:由樂團成員自行演奏樂器,並結合演唱方式,呈
          現整體效果之樂團。
        9.最佳演唱組合獎:以人聲呈現重唱或合唱之團體。
       10.最佳新人獎:參賽者應於民國 98 年 1  月 1  日前未曾出版
          發行個人專輯,其參賽作品應以民國 98 年間首次出版發行之
          個人專輯為限,參賽者得檢附個人簡歷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1
            份供參。
       11.各獎項除演唱類「最佳年度歌曲獎」、「最佳作曲人獎」、「
          最佳作詞人獎」、「最佳編曲人獎」、「最佳單曲製作人獎」
          、「最佳音樂錄影帶獎」及演奏類「最佳作曲人獎」係以單曲
          為評鑑基礎外,其餘獎項皆以整張專輯為評分範圍。
       12.英語專輯可報名流行音樂演唱類中之「最佳年度歌曲獎」、「
          最佳作曲人獎」、「最佳作詞人獎」、「最佳編曲人獎」、「
          最佳專輯製作人獎」、「最佳單曲製作人獎」、「最佳樂團獎
          」、「最佳演唱組合獎」及「最佳新人獎」。
       13.在國內或國外已出版發行之歌曲,均不得報名創作獎項。但該
          曲係重新填詞,得報名最佳作詞人獎,其為重新編曲,亦得報
          名最佳編曲人獎。
  (二)流行音樂演奏類:
        1.最佳專輯獎:以演奏流行音樂為主,且該專輯應有曲數 6  首
          (含)以上或音樂總長度達 30 分鐘以上全新編曲演奏之作品
          。
        2.最佳專輯製作人獎:以專輯製作人或足以代表該專輯之製作人
          為參賽原則,且該製作人必須製作該專輯曲數 6  首(含)以
          上或音樂總長度達 30 分鐘以上全新編曲演奏之作品。
        3.最佳作曲人獎:以單曲之作曲人為參賽對象。
  (三)音樂錄影帶類:
        最佳音樂錄影帶獎:以音樂及影像之結合,經拍攝手法錄製成音
        樂錄影帶( Music video)、 VCD  或 DVD,以流行音樂演唱類
        及流行音樂演奏類為參賽對象。
  (四)傳統暨藝術音樂作品類:
        1.最佳民族音樂專輯獎:我國民族音樂之器樂獨奏曲、合奏曲或
          歌曲,或根據傳統音樂創編之作品,如現代國樂、絲竹樂、吹
          打樂、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各民族之傳統音樂型態。
        2.最佳戲曲曲藝專輯獎:以表演我國各地傳統戲曲為內容之作品
          ,如:京劇、越劇、粵劇、川劇、梆子戲、歌仔戲、傳統布袋
          戲等;或以表現民間各地結合講詞與彈唱的曲藝作品,如:鼓
          曲、評書、竹板快書等說唱藝術。
        3.最佳傳統歌樂專輯獎:指個人或團體以傳統詮釋方式來演唱傳
          統歌曲、例如原住民民歌、客家山歌、福佬民歌等演唱的作品
          。報名本獎項,不得報名最佳演唱獎及最佳演奏獎。
        4.最佳古典音樂專輯獎:以音樂藝術表現為主要訴求,含器樂(
          合奏、重奏、獨奏)與聲樂(合唱、重唱、獨唱)等各類音樂
          專輯,其選輯、詮釋、錄音與文字說明等各方面表現傑出之古
          典音樂專輯作品。
        5.最佳兒童音樂專輯獎:以兒童為欣賞群或教育對象,所編創、
          選輯之音樂專輯,富有創意、教育價值、音樂藝術品味,專輯
          中音樂之選輯、詮釋、錄音與文字說明等各方面表現傑出、精
          緻、符合兒童趣味之音樂專輯。如搭配朗誦敘述或講故事,音
          樂需為專輯之主體。
        6.最佳宗教音樂專輯獎:以各種宗教所使用之禮儀音樂與非禮儀
          音樂之演唱或演奏作品。
        7.最佳跨界音樂專輯獎:風格與表現方式介於藝術音樂、流行音
          樂、傳統音樂或現代音樂之間,融合科技音樂等不同音樂之素
          材與技法(東方/西方、傳統/現代、古典/流行等)進行創
          作或改編的音樂作品,能自成一格者。該專輯中音樂作品之創
          意、音樂選輯、詮釋、錄音與文字說明等各方面表現傑出之專
          輯。
        8.最佳作曲人獎:以音樂藝術表現為主要訴求、具原創性之完整
          作品,為第一次錄製成歌曲(樂曲),含器樂(為我國傳統樂
          器、西洋樂器等各種樂器所作之獨奏或合奏曲)、聲樂(獨唱
          、合唱或大型作品)等各類作品。報名本獎項時,除個別單曲
          外,如屬交響曲或以數首曲子連結成套的樂曲,應以整首交響
          曲或套曲報名,不以樂章或個別樂曲報名。
        9.最佳作詞人獎:原創性、自創性為主;該作品雖曾公開發表,
          如為第一次錄製成歌曲(樂曲),得報名本獎項。反之,該作
          品已多次錄製專輯發行者,不得報名。
       10.最佳編曲人獎:為原創性音樂藝術作品或本國傳統音樂(含民
          族音樂)注入新生命之編作,既能呈現原創音樂及傳統音樂之
          特質,又能賦予藝術性和時代性之作品。
       11.最佳專輯製作人獎:所製作之音樂專輯,在音樂編創、選輯、
          詮釋、錄音與文字說明等各方面都表現傑出、精緻,特別是在
          音樂藝術的創新或保存、發展、推廣任一方面有特殊意義及貢
          獻者。
       12.最佳傳統音樂詮釋獎:詮釋(含演奏、指揮)本國傳統音樂(
          含民族音樂),如臺灣南管、北管音樂、客家音樂、原住民音
          樂,以及各種戲曲曲藝(如說唱、歌仔戲、京劇等),表現傑
          出並具有特殊意義者,本獎項之參賽者,請以該專輯最具代表
          性之詮釋者為主,如為團體,請以指揮為代表,另報名本獎項
          後,不得再報名最佳演唱獎及最佳演奏獎。
       13.最佳演唱獎:演唱本國當代藝術音樂創作(含現代國樂)或外
          國古典音樂作品,具國際水準或特殊表現者。另報名本獎項後
          ,不得再報名最佳傳統歌樂專輯獎及最佳傳統音樂詮釋獎。
       14.最佳演奏獎:演奏本國當代藝術音樂創作(含現代國樂)或外
          國古典音樂作品,具國際水準或特殊表現者。另報名本獎項後
          ,不得再報名最佳傳統音樂詮釋獎及最佳傳統歌樂專輯獎。
  (五)最佳專輯包裝獎:以該專輯為題材,利用視覺之元素,經由設計
        、印刷及裝訂之表現手法,製作專輯封面及內頁資料,呈現整體
        創意風格,獎勵最具代表性者。
  (六)評審團獎:獎勵本屆報名參賽作品中特殊且值得鼓勵之作品。由
        流行音樂作品類及傳統暨藝術音樂作品類評審委員分別提名,經
        各類評審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決議通過,各遴選得獎者一名
        ,或可從缺。
  (七)特別貢獻獎:
        1.獎勵從事有聲出版相關工作有特殊貢獻及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2.參賽者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或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人
          民團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為限。
          前項參賽者不包括主(協)辦單位之工作人員及曾獲特別貢獻
          獎獎勵者。
        3.推薦者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或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人
          民團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為限。
        4.推薦者應以書面說明推薦理由及參賽人簡歷(含現職、學經歷
          、重要作品或事蹟、曾獲榮譽等)並得提供參賽人代表作品或
          其他相關資料至少各 1  份作為評審之參考。

六、本年度出版獎各獎項得獎者,頒發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整;個人獎各
    獎項及評審團獎得獎者,頒發獎金新臺幣十萬元整。得獎者如為二人
    以上,得自行決定獎金分配。得獎者若拒領獎座視同棄權,主辦單位
    應不核發獎金,得獎名單亦不再遞補。

七、為維護出版業者及從業人員之良好形象,報名單位應事先徵詢參賽者
    或其繼承人之意願,另應查明參賽作品之著作權歸屬後始可報名;如
    有身分不合規定、參賽作品資格不符或著作權歸屬尚有疑義者,請勿
    報名,以免造成糾紛,損及商譽。

八、各類獎項一律採網路報名(網址為http://www.gio.gov.tw )。為進
    行核對,請各報名單位以 A4 紙自報名系統列印報名表(或推薦表)
    等資料,並加蓋報名單位及負責人印章,連同作品於報名截止期限前
    一併送交本局。

九、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請向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三科洽詢。
    電話:(02)33567803
    電子信箱: jjc@mail.gio.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