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百零三年度金視獎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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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獎勵宗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有線廣播電視
    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以下簡稱有線電視業者)製作
    優良地方性節目、提升客戶服務品質及推廣民眾近用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節目專用頻道(以
    下簡稱公用頻道),以發揮社會教育及公共服務之功能,特訂定本要
    點。

二、獎勵項目
  (一)節目類
        1.最佳地方新聞節目獎
        2.最佳公共論壇節目獎
        3.最佳地方發展節目獎
        4.最佳觀光休閒節目獎
        5.最佳教育文化節目獎
  (二)個人技術類
        1.最佳地方新聞節目主播獎
        2.最佳節目主持人獎
        3.最佳專題報導採訪獎
        4.最佳節目企編獎
        5.最佳攝影獎
  (三)社區服務獎
  (四)公用頻道經營獎
  (五)創新營運類
        1.數位內容及服務創新獎
        2.數位化推動獎
  (六)個人貢獻獎
  (七)年度系統表現獎

三、獎勵對象
  (一)前點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各獎項:
        1.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2.經主管機關登記之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
  (二)前點第二款及第六款獎項:
        1.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從業人員。
        2.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從業人員。
  (三)前點第四款獎項:
        1.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2.受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委託辦理公用頻道規劃、經營之非
          營利組織。
  (四)前點第七款獎項: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四、節目類各獎項之獎勵對象除應具備前點資格外,並應為該節目之著作
    人(享有該節目完整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五、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節目類、個人技術類各獎項之入圍名額及入圍者,由評審小組決
        定,入圍者各頒給獎狀一面;評審小組再由每一獎項之入圍者中
        ,決定最佳者一名,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個人
        技術類如有二人以上同時得獎,獎座各一,獎金均分。
  (二)社區服務獎及公用頻道經營獎之入圍名額及入圍者,由評審小組
        決定,入圍者各頒給獎狀一面;評審小組再由每一獎項之入圍者
        中,依評審成績取前二名,第一名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
        五萬元,第二名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三)創新營運類各獎項得獎名額各三名,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
        幣十萬元。
  (四)個人貢獻獎一名,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五)年度系統表現獎一名,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六、各獎項之評審工作,由本局自行或委託具公信力之相關民間團體或協
    會遴聘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負責評審事宜。
    前項受託評審事宜之民間團體或協會遴聘評審委員前,應先徵詢本局
    同意後,始得遴聘。
    評審方式及評選標準由評審小組另定之。

七、對於入圍節目或入圍者之資格有疑義者,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
    ,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八、入圍及得獎節目有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政府法令,經查證屬實者,本
    局得撤銷獎勵,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狀、獎座及獎金。入圍及得獎節
    目有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政府法令,概由其自行負責,與本局無涉。

九、得獎者於得獎後一個月內得自費向本局申請重製金視獎獎座。

十、節目類及個人技術類入圍者,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依本局指定時間
    將入圍節目剪輯成三至五分鐘之 720x480以上畫素之影片檔案,連同
    照片、節目大綱及入圍感言,匯入本局或本局委託廠商建置之網站,
    供金視獎宣傳之用。

十一、為增加金視獎得獎節目之資訊交流與宣傳效益,節目類得獎者,應
      自公布得獎名單日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將得獎作
      品及報名表所載內容為非營利目的之典藏、重製、散布、改作、公
      開傳輸、公開發表、公開展示及公開發行。

十二、報名須知由本局另定之。

十三、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