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籌設、營運有線廣播電視案件符合下列規定者,審議委員會得為許可 之決議: 一、申請人之財務規劃及技術,足以實現其營運計畫者。 二、免費提供專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當地民眾播送公益性、 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者。 三、提供之服務及自製節目符合當地民眾利益及需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