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翻譯字幕費及配音費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我國電視節目
    業者海外行銷之先期動能、強化海外行銷推廣,鼓勵其製作多語言版
    本節目版權販售樣帶,以促進我國電視內容之文化傳播及開拓國際新
    興市場。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視
    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
    (一)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或獎金受領資格
          ,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因違反前款以外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者資格受限
          期間內。
    (三)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給付本局。
    (四)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
    (五)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三、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以下稱節目)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
    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規定,節目之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

四、申請補助之節目版權販售樣帶(以下稱樣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一申請者以提出十部節目之樣帶補助申請案為限。如違反前
          述規定,本局得指定期限要求申請者作成書面之撤案意思表示
          。屆期申請人拒絕或未為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所有申
          請案均應不予受理。
    (二)申請補助之樣帶於申請日前應尚未以申請之語言別進行翻譯字
          幕或配音製作;申請及獲補助項目屬配音者,其樣帶之主要演
          員配音不得由同一人分飾兩角。
    (三)申請補助之樣帶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同類
          型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
          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同類型之補(捐)助、委
          製、製作或合製。

五、補助金額度及範圍
    (一)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該申請案企畫書預估
          經費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
    (二)補助項目
          1.每一節目之版權販售樣帶補助項目分為「翻譯字幕費」及「
            配音費」二項,每一項目至多各補助八種語言,其中動畫作
            品翻譯項目得包含因應海外行銷需求及產品定位包裝所需之
            片名、角色設定及字幕等整體語言轉換。
          2.每一補助項目補助集數上限:節目屬「戲劇」類者,每一補
            助項目各語言別以補助三集為限;節目屬「其他」類者,每
            一補助項目各語言別以補助一集為限。
    (三)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與翻譯字幕或配音相關之項目。但上述補
          助項目不包括翻譯字幕及配音製作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
          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等項目
          。

六、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企畫書(格式如附件二;並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資料):
          1.申請補助項目一覽表。
          2.應檢附樣帶翻譯字幕或配音之中文原稿。
          3.應檢附節目三至十分鐘片花,並應將影片以非公開連結方式
            上傳至影音平臺或雲端,且提供網址連結及密碼。
          4.海外銷售計畫:
           (1)銷售標的國、各標的國之市場定位及市場分析。
           (2)各標的國之海外行銷潛力說明及目標觀眾分析。
           (3)各標的國之海外行銷策略及作為(包括但不限於電視、網
              路或數位載具等新媒體或平臺行銷)與預估成效(含相關
              版權交易效益)。
           (4)翻譯字幕及配音相關規劃(如為委託廠商製作,須檢附合
              作譯者、配音員或廠商之作品、經歷介紹等基本資料)及
              製作期程。
           (5)申請者過往海外銷售實績。
          5.預估經費明細表。
          6.樣帶製作資金說明。
          7.切結書。
          8.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三)申請者符合資格證明文件一份:
          1.申請者屬電視事業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檢附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
          2.申請者屬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應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
            前開證明、章程之業務項目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
            作之文意。
    前項各款文字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七、申請期間及申請方式
    (一)申請期間:自本要點發布日起,受理申請。
    (二)申請方式: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
          .tw/Web/)進行線上申請及上傳電子檔。違反者,不予受理。

八、評選及審核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及獲補助節目應具條件、申請案
          企畫書應備文件及資料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
          規定、申請補助之節目不符第三點規定、申請補助之節目樣帶
          不符第四點規定,申請案不符前點規定者,應不予受理。申請
          案企畫書(含中文譯本)之應備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
          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四至六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
          2.評審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評選費或交通
            費。
          3.外聘評審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
            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名單對外公開。
          4.評審於評選及審核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
            公正執行職務。評審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
            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審核
            相關事項保密,且同意於本局公告獲補助名單後,得由本局
            依公務使用之必要,公開評審名單。評審違反聲明事項者,
            本局得終止該評審之聘任,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
            資格。
    (三)申請案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
          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
          單、節目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補助
          資訊網。
    (四)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申請案,依第五款項目進行實質評
            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提出建議。評選小組並得
            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獲補助者名單、節目名稱及
            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後公告之。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
            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
            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
            不受理該申請案。
          2.審核獲補助者之企畫書變更申請案件,並得就通過變更申請
            案之獲補助金額作成額度刪減之建議。
          3.審核獲補助者申請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資料及執行成果,
            並得就其執行成果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
          4.其他本局提請審核之事項。評審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
            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五)評選項目說明
          1.海外銷售計畫之創意性、可行性及市場性。
          2.申請者過去海外銷售實績及執行能力。
          3.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4.製作翻譯字幕或配音相關規劃及製作時程之可行性。
    (六)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應由全體評審四分之三
          以上出席,以出席評審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
          事項應經全體評審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

九、補助金申請及付款方式
    (一)獲補助者於收受本局補助函次日起九十日內,檢具下列各項文
          件、資料,向本局申請補助金。下列各項文件經本局審核通過
          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書面通知所載期間、金額,檢具本局抬
          頭之發票(或領據)向本局請款:
          1.各節目樣帶收支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三)。
          2.各節目費用結報明細表及支用單據(格式如附件四)。
          3.完成字幕或配音之樣帶應依語言分類以MPEG-4格式錄製於可
            播放之 DVD光碟,一式二份;或將影片以非公開連結方式上
            傳至影音平臺或雲端,且提供網址連結及密碼,並繳交 DVD
            光碟一份。
          4.中文原稿及外語字幕稿 PDF檔(並請註明中文及外語字幕稿
            之字數統計, PDF檔應儲存於隨身碟或行動硬碟,並以標籤
            於隨身碟或行動硬碟註明獲補助案名;獲補助者於申請補助
            金時所繳交之隨身碟或行動硬碟將於結案後退還)。
          5.成果報告書一式二份及PDF檔(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五;P
            DF檔應儲存於隨身碟或行動硬碟,並以標籤於隨身碟或行動
            硬碟註明獲補助案名;獲補助者於申請補助金時所繳交之隨
            身碟或行動硬碟將於結案後退還)。
    (二)本局應就獲補助者繳交之各節目樣帶收支明細表實際支出總金
          額有無達企畫書預估經費總金額檢視比對。未達者,本局應依
          實際支出總金額乘以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總額上限
          ;已達或超過者,以補助金總額上限為實際補助金上限。
    (三)本局得就獲補助者繳交之成果報告、節目版權販售樣帶翻譯字
          幕或配音之執行成果進行審查,如未符合本局核定之補助案企
          畫書所載內容及本要點規定者,本局得刪減補助金額度。

十、補助金核撥、支出單據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
          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
          捐)助金額。
    (二)獲補助者應將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
          ,與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均列入經費
          收支明細表。
    (三)支出單據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並檢附付款當日
          之新臺幣結匯證明或兌換水單。
    (四)獲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各項支用清單、支用單據、
          佐證資料等結報資料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除收回該部分經
          費,獲補助者應負相關責任。

十一、企畫書之變更
      (一)企畫書所載涉及第六點各款規定,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
            應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提出佐證資料,向本局申請變更。本
            局審核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企
            畫書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內容執行;除本款
            及第二款另有規定外,變更以二次為限,但因天然災害、緊
            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必要者,
            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
            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附具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二)依前款規定申請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一次為限,
            並須提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
            者來局說明,並將視其所提出之理由及佐證資料是否充分及
            合理,准駁其展延之申請,展延之期限合計不得逾三個月。
            但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
            ,致有展延期限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
            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附具理由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展延,不計入變更次數,且
            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六個月。
      (三)前二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
            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
            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
            。

十二、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
            助金審核、撥付。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完成樣帶之翻譯字幕翻譯
            或配音,且樣帶之字幕翻譯及配音應符合第四點規定;企畫
            書有變更者,亦同。
      (三)獲補助者應依第九點第一款規定期限內繳交完整之文件、資
            料,向本局申請補助金。但獲補助者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
            延繳交期限,並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轉讓予他人。
      (五)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
            數以上,且單項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
            ,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並受本局之監督。有
            前開情形者,獲補助者於申請各期補助金審核時,應檢附已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藝文
            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局依法
            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
            要時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
            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
            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六)獲補助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節目及樣帶
            內容及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
            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包含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
            性別平等相關法令)之情事。
      (七)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
            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之意見確實執行。
      (八)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
            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全銜
            。
      (九)獲補助節目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
            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獲補助節目不得重複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同
            類型之補(捐)助,亦不得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
            (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同類型之補(捐
            )助、委製、製作或合製。

十三、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
            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
            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
            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
            本局電視節目翻譯字幕費及配音費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
            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
            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
            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電視節目翻譯字
            幕費及配音費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
            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
            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五款或第十款獲補助者應履
              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獲補助者於獲補助資格後放棄翻譯字幕或配音製作(含已
              製作但未製作完成)。
            3.違反前點第三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書面
              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
              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
            款第二目放棄製作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
            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四)違反前點第六款規定,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
            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
            賠償,且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
            再申請本局電視節目翻譯字幕費及配音費補助金;溢領之補
            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五)違反前點第七款規定,獲補助者自獲補助金資格二年內,不
            得再申請本局電視節目翻譯字幕費及配音費補助金。
      (六)違反前點第八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
            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
            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九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
            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八)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
            補助金資格之節目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依第三款規定致廢
            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且未有溢領補助金情形者,不在此限
            。

十四、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及違反之處置
      (一)申請者之聯絡人或其授權人應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
            所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違反者,本局應不受
            理其申請案。
      (二)申請者保證自申請期間至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均應遵守個
            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有蒐集、利用及處
            理節目製作團隊、翻譯及配音人員個人資料如姓名、性別、
            聯絡資訊等,於交付本局前,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被
            利用人之同意,且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
            所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
            、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
            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五、本要點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