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翻譯字幕費及配音費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推)字第112 30063952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第7點、第12點、第13點及第6點附件一、 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廣播電視

法規異動

修正

六、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企畫書(格式如附件二;並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資料):
          1.申請補助項目一覽表。
          2.應檢附樣帶翻譯字幕或配音之中文原稿。
          3.應檢附節目三至十分鐘片花,並應將影片以非公開連結方式
            上傳至影音平臺或雲端,且提供網址連結及密碼。
          4.海外銷售計畫:
           (1)銷售標的國、各標的國之市場定位及市場分析。
           (2)各標的國之海外行銷潛力說明及目標觀眾分析。
           (3)各標的國之海外行銷策略及作為(包括但不限於電視、網
              路或數位載具等新媒體或平臺行銷)與預估成效(含相關
              版權交易效益)。
           (4)翻譯字幕及配音相關規劃(如為委託廠商製作,須檢附合
              作譯者、配音員或廠商之作品、經歷介紹等基本資料)及
              製作期程。
           (5)申請者過往海外銷售實績。
          5.預估經費明細表。
          6.樣帶製作資金說明。
          7.切結書。
          8.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三)申請者符合資格證明文件一份:
          1.申請者屬電視事業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檢附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
          2.申請者屬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應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
            前開證明、章程之業務項目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
            作之文意。
    前項各款文字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七、申請期間及申請方式
    (一)申請期間:自本要點發布日起,受理申請。
    (二)申請方式: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
          .tw/Web/)進行線上申請及上傳電子檔。違反者,不予受理。

十二、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
            助金審核、撥付。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完成樣帶之翻譯字幕翻譯
            或配音,且樣帶之字幕翻譯及配音應符合第四點規定;企畫
            書有變更者,亦同。
      (三)獲補助者應依第九點第一款規定期限內繳交完整之文件、資
            料,向本局申請補助金。但獲補助者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
            延繳交期限,並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轉讓予他人。
      (五)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
            數以上,且單項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
            ,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並受本局之監督。有
            前開情形者,獲補助者於申請各期補助金審核時,應檢附已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藝文
            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局依法
            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
            要時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
            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
            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六)獲補助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節目及樣帶
            內容及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
            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包含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
            性別平等相關法令)之情事。
      (七)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
            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之意見確實執行。
      (八)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
            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全銜
            。
      (九)獲補助節目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
            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獲補助節目不得重複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同
            類型之補(捐)助,亦不得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
            (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同類型之補(捐
            )助、委製、製作或合製。

十三、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
            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
            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
            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
            本局電視節目翻譯字幕費及配音費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
            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
            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
            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電視節目翻譯字
            幕費及配音費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
            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
            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五款或第十款獲補助者應履
              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獲補助者於獲補助資格後放棄翻譯字幕或配音製作(含已
              製作但未製作完成)。
            3.違反前點第三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書面
              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
              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
            款第二目放棄製作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
            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四)違反前點第六款規定,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
            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
            賠償,且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
            再申請本局電視節目翻譯字幕費及配音費補助金;溢領之補
            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五)違反前點第七款規定,獲補助者自獲補助金資格二年內,不
            得再申請本局電視節目翻譯字幕費及配音費補助金。
      (六)違反前點第八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
            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
            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九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
            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八)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
            補助金資格之節目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依第三款規定致廢
            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且未有溢領補助金情形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