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內容創作者以
    新的企製思維,針對不同年齡層之兒童製作符合兒童需求並能引發兒
    童共感、啟發兒童創意與思考之優質節目
    本要點所稱兒童,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所指未滿十
    二歲之人。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
    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曾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下稱本局)補助或獎勵,
          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
          間內。
    (二)因違反文化部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
          內。
    (三)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或賠償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
    (四)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
    (五)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三、申請補助之兒童電視節目(以下簡稱節目)應具下列條件
    (一)節目應符合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之「普遍級」規定。
    (二)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
          ,節目之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
    (三)未曾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所載節目製作企畫,經本局核定公
          告獲補助。但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
          事由,致獲補助者於簽約後放棄製作,經本局廢止獲補助者之
          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前開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無溢領補助
          金情形,該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仍得以同一節目製作企
          畫申請補助。
    (四)節目各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曾發行
          、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五)節目題材應至少符合下列節目特色之一:
          1.符合本要點訂定之目的,且具創意性、啟發性、有助兒童體
            驗及探索在地多元文化、價值者。
          2.有助兒童探討自身發展、了解及維護兒童權利公約相關議題
            者尤佳。
          3.有兒童參與企製過程並融入兒童觀點者尤佳。
          4.對產業內容力之提升及人才培育有助益。
          5.節目能提供口述影像內容者尤佳。
    (六)節目長度不拘。
    (七)工作團隊
          1.節目之製作人、導演(播)、編劇、主角、配角、主持人,
            各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2.節目之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音效、
            配音、美術設計、特效、動畫等職務者)總人數二分之一以
            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3.申請者應聘二名以上與節目內容領域相關之學者專家擔任諮
            詢顧問。
    (八)節目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但因節目有特殊企劃,需全程使
          用外國語言者,不在此限。
    (九)節目不得全程在國外(含大陸地區)取景及拍攝。節目之後製
          作(指剪輯、錄音、特效、音效及其他後製工作)應於國內完
          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十)節目視訊及音訊格式
          1.視訊格式:
           (1)HD格式:視訊輸出格式應為1920x1080廣播級Full HD(含
              以上)規格,TC應設定為drop frame time code廣播級格
              式。
           (2)4K格式:視訊輸出格式應為4K(3840x2160)廣播級Ultra
              HD(含以上)規格,並應以XAVC Intra CBG、ProRes 422
              HQ或DNxHR HQ MXF(含以上)之檔案規格儲存。
          2.音訊格式應符合下列格式之一:
           (1)1/2軌立體聲,3/4軌相同立體聲。
           (2)5.1聲道環繞音效:1/2軌立體聲,3/4軌杜比E編碼。
    (十一)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共同製作節目
            ,且應有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節目預估及
            實際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該出資者之出資金額得包括
            政府補助金)。
    (十二)節目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
            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
            人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補(捐)助。但配合文化部政策
            推動,於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三)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
            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
            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合製或補助。

四、補助金額度及範圍
    (一)每一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該補助案企畫書所載
          節目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具公益性、教育性、
          文化性者,得不受前揭百分之四十九之補助比率限制,惟應將
          節目提供予第二點第五款之電視頻道、事業進行公益性公開播
          送。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或評選小組要求,製作臺語配音版本節目,
          本局將核給每一補助案臺語配音補助,並訂定補助金額上限,
          採覈實報支。
    (三)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與節目製作相關之項目(包含辦理安全維
          護相關經費)。但上述補助項目不包括節目製作之經常性人事
          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
          開銷)等項目;節目製作總成本應不含節目行銷費用。

五、申請案企畫書應具備之文件、資料
    企畫書應依本局公告之企畫書參考格式填寫,且應包含下列文件資料
    :
    (一)節目製作企畫
          1.節目名稱、節目類型、發音語言。
          2.節目總集數、總長度及每集長度。
          3.節目企製發想與相關田野調查。
          4.節目內容或腳本大綱及二集(含)以上之腳本。
          5.節目行銷企畫說明。
          6.節目對產業提升助益之說明。
          7.節目回饋計畫說明(產學合作方案及晉用新興人才說明)。
          8.節目視訊及音訊規格。
          9.節目製作及公開發表規劃。
    (二)節目完成帶、粗剪帶或樣帶及導演過往作品剪輯。
    (三)節目著作財產權說明。
    (四)工作團隊說明,並應檢附合作意向書及國籍證明。
    (五)節目製作經費及資金說明
          1.預估製作總經費說明:製作總經費預估明細表應詳列各項細
            目(行銷費用可列出,但不計入製作總經費),且應包含安
            全維護相關費用、車輛租賃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聘請司
            機、加保乘客險等費用),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2.資金結構說明及證明文件。
    (六)相關文件
          1.申請者屬電視事業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
            證照影本;申請者屬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檢附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
          2.申請者屬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應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影本;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
            本。前開證明、章程之業務項目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
            目製作(申請節目類型為動畫節目者,得為動畫影片製作)
            之文意,且應於申請日前一年內開立。
          3.最近三年節目製播績效。
          4.最近三年國內外獲獎及參賽紀錄。
          5.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稅報表)。
          6.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
          7.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
            明,且前開證明應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開立。
          8.過往製播節目之回饋計畫。
    (七)切結書。
    (八)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字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六、申請期間、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期間及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行公告。
    (二)報名方式:應於報名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 (http:
          //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及上傳電子檔。違
          反者,不予受理

七、評選及審查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
          符合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申
          請補助之節目不符第三點規定、申請案不符合前點第二款規定
          ,或企畫書(含中文譯本)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
          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
          不予受理。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兒童、影視製作、傳播、行銷、資通訊或其他相
            關領域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
          2.評選小組之評審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
            查費或交通費。
          3.外聘評審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
            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名單對外公開。
          4.評審於評選及審查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
            公正執行職務,並同意對評選、審查相關事項保密,並應於
            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前,簽署聲明書。評審違反聲明事項者
            ,本局得終止該評審之聘任;評審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
            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
            格。
    (三)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企畫書,依第四款評選項目進行實
            質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
            建議。評選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評選小
            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
            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
            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審查獲補助者之企畫書變更申請案件,得依審查所需,要求
            獲補助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並得就通過變更申請案之獲
            補助金額作成額度刪減之建議。
          3.審查獲補助者申請第一期以外之各期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
            資料及執行成果,得依審查所需,要求獲補助者提供相關文
            件、資料,並得就其執行成果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
          4.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評審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
            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四)評選項目說明
          1.節目規劃之創意性、啟發性、是否有助兒童體驗及探索在地
            多元文化、價值及與自身發展相關之議題。
          2.節目是否有兒童參與企製過程並融入兒童觀點。
          3.節目之可行性、申請者及工作團隊電視節目製播績效及執行
            能力。
          4.節目之田野調查、行銷企畫。
          5.節目對產業內容力提升之助益。
          6.資金說明及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7.節目回饋計畫之可行性及合理性。
          8.申請者是否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規範之情事。
    (五)申請案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
          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
          單、企畫書(節目)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
          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六)評選小組依第三款第二目、第三目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
          ,應經簽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刪減。
    (七)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額度之
          刪減,應由全體評審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評審三分之二
          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評審二分之一以上
          之同意,作成建議。出席評審人數如不符上揭規定者,不得提
          付表決。
    (八)本局得於申請案評選會議召開前,聘請財務會計專家就申請案
          企畫書有關財務資料審查並提供意見,且將前開意見周知評審
          ,供評選參考。財務會計專家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
          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財
          務會計專家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八、簽約
    (一)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補
          助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二)獲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企畫書所載製作期程為
          一年以上者,獲補助者應於簽約前開設銀行專戶作為補助金匯
          撥之用,且獲補助者應將本局匯入該專戶之補助金,專款專用
          於獲補助節目製作相關項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1.企畫書所載製作期程未滿一年,於簽約後經本局同意展延致
            製作期程為一年以上者。
          2.節目於簽約前已開拍,且製作支出金額已逾企畫書所載節目
            製作總成本扣除本局補助金額上限,經會計師簽證證明,且
            經本局審查通過者。

九、節目製作及首次公開發表期程、平臺、時段
    (一)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獲補助之節目。
    (二)節目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成製作,並
          應首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經本局審查通過
          之完成帶至少一集。但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經本局審查通過之節目,為首次公開播送或首次公開傳輸時,
          其內容應與本局審查通過之完成帶一致。
    (四)節目首次公開發表:節目各集應在國內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
          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或在國內網際網路影音平臺首次公開
          播送或公開傳輸,於國內網際網路影音平臺首次公開傳輸者,
          應於我國合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公開傳輸。
    (五)節目於補助契約簽約日前已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亦應符合
          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

十、補助金核撥、支用單據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實
          際補助金依補助契約規定核算。
    (二)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
          際補(捐)助金額。
    (三)獲補助者應將各期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
          收入,與各期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均
          列入工作執行報告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及成果報告書之節目總經
          費收支明細表。節目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並應
          檢附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報告書中應註明獲補助者之出資總金
          額、比率,且會計師應無保留意見;依第八點第二款規定開設
          專戶者,報告書中應註明獲補助者確實將補助金專款專用於節
          目製作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以外之
          節目製作相關項目)。
    (四)獲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各項支用清單、支用單據、
          佐證資料等結報資料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除收回該部分經
          費,獲補助者應負相關責任。
    (五)如經本局同意自行保存留存之原始支用單據,獲補助者應依有
          關規定(如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及會計制
          度妥善保存,以供後續本局及外部機關等進行查核;如發現獲
          補助者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
          事,本局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
          預算執行注意事項」及「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
          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補充規定」辦理。
    (六)本局辦理定期或專案實地查核獲補助對象支用單據時,得採由
          本局派員前往或委託會計師、專業團體辦理;獲補助對象對本
          局或外部機關等進行查核時,要求查閱或提供本局補助事項之
          支用單據或相關文件,不得隱匿或拒絕。

十一、企畫書之變更
      (一)除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經費不得變更外,其餘所載涉及第五
            點第一項各款規定,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事前以書面
            具明理由,並提出佐證資料,向本局申請變更。全案總長度
            不得減少,但經本局提請評選小組審查同意變更者,不在此
            限,且評選小組得依第七點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作成刪減補助
            金額度之建議。本局審查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
            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局同意並於
            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契約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
            書及契約執行;除本款及第二款另有規定外,變更以三次為
            限。下列變更事項不計入變更次數:
            1.涉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有關「節目名稱」之變更
              、第九目有關「本國拍攝地點」及「節目公開發表」之變
              更。
            2.涉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有關「資金結構」之變更
              。
            3.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
              致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
              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二)依前款規定申請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二次為限,
            並須提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
            者來局說明,並將視其所提出之理由及佐證資料是否充分及
            合理,准駁其展延之申請,展延之期限合計不得逾六個月。
            但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
            ,致有展延期限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
            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附具理由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展延,不計入變更次數,且
            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一年六個月。
      (三)前二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
            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
            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癘疫(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動亂、戰爭、核子事故等。

十二、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
            助金審查、撥付。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節目製作企畫,完成節
            目之製作,且節目之製作及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應符合第三
            點及第九點規定;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且企畫書之變更
            應符合第十一點規定。但本局同意製播期限展延者,不受第
            九點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
            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五)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節目企畫書轉讓予他人。
      (六)節目參加國外活動、影視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
            或臺灣名義參加。
      (七)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
            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
            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局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
            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局依法人或團體接
            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
            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求提
            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
            款情形。
      (八)節目、企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
            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包含勞動基準法、職業
            安全衛生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範)之情事,並應依勞動法
            規進行風險評估及相關安全防護工作;獲補助者之負責人依
            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
            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之情事。
      (九)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依契約書規定繳交節目
            行銷宣傳圖檔,並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圖檔之全
            部或部分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
            語版),並於國內外作以下非商業性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
              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網際網路、本
              局所屬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
              公開展示。
            3.節目行銷宣傳圖檔有利用他人之著作或未完全擁有圖檔之
              著作財產權時,獲補助者(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
              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取得其他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
              授權本局為前二目利用之書面正本各一份。
      (十)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將節目剪輯成三至五分
            鐘之數位影音檔案(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或影片定
            格畫面或影片全部或部分畫面),上傳至本局指定之新媒體
            頻道影音平臺(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獲補助
            者(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並
            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上傳之數位影音檔案
            之全部或一部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
            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授權書面
            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
              示。
            2.於網際網路及本局所屬網站作非營利公開傳輸、公開演出
              、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數位影音檔案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補助者(節目屬合資
              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取得該他人著
              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為前二目之利用,並
              於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將授權書面正本各一份交付本
              局。
      (十一)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
              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得將企畫書及成果報告之全部或
              一部重製、編輯、改作及統計,並作成不限次數報告於國
              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
              路傳輸)之書面正本一份(獲補助節目屬合資製作者,前
              開授權書應由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作成)。
      (十二)節目各集片尾應明示「本節目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
              業局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或類
              似文意,如有獲其他政府機關或其所設置之財團法人補助
              或投資者,則前揭字樣及大小應相同並置於優先位置。但
              補助契約簽訂前已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十三)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或評選小組要求,製作臺語配音版本之
              完整節目帶。
      (十四)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依
              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無償提供以下資料,永久供本局及
              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就節目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評
              估、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
              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
              1.獲補助節目於國內外行銷(含國內及海外著作財產權銷
                售地區及銷售總金額)、宣傳及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
                之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含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之
                名義)。
              2.獲補助節目之國內外目標收視群。
              3.獲補助節目於國內外播送、傳輸之成果,包括:
               (1)各播送(傳輸)之頻道(平臺)、播送(傳輸)期間
                  、播送(傳輸)時段。
               (2)節目於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
                  )公開播送者,應提供收視率分析(例如平均收視率
                  、目標觀眾之收視率分析,以及節目情節與收視率關
                  聯分析)、受眾分析、觀眾討論聲量分析,以及首次
                  公開播送時與同時段其他各播送頻道節目收視排名比
                  較分析等資料。
               (3)節目於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公開傳輸者,應至少提供各
                  集觀看及停留時間、點擊率分析(例如節目情節與點
                  擊率、導購等關聯分析)、受眾分析、觀眾討論聲量
                  分析、不重複收看人口數 (Unique visitors,含國
                  內外使用者數量及比例)、累積收看人口數、該平臺
                  付費或營收模式及各播出平臺成果比較等相關分析資
                  料。
              4.異業合作、廣告效益評估、商業置入或冠名贊助。
              5.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
      (十五)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包含但
              不限於配合勞動部辦理之勞動檢查)、要求獲補助者提供
              書面資料、出席會議或課程(包含但不限於指定人員出席
              職業安全宣導課程等),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或相關單位
              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六)獲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
              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獲補助電視節目工作
              團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份、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
              座、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
              研討、講習活動、培訓課程及其他活動,其次數以三次為
              限。
      (十七)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
              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
              全銜。
      (十八)獲補助節目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
              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九)獲補助者依第八點第二款規定開設專戶,且於結案時經會
              計師查核該專戶因補助金匯撥產生利息者,獲補助者應將
              產生之利息繳回本局。

十三、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
            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
            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
            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
            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
            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兒童電視
            節目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
            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
            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
            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
            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全
            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
            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兒童電視節目補助金;溢領之
            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
            第三至六款或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
            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或第五款至第七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
              規定之一者。
            2.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
              完成)。
            3.違反前點第四款或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
              擔規定,經本局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
              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
            補助者有前款第二目放棄製作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全
            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
            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
            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全部補助
            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違反前點第二款規定之事由,屬「於補助契約簽約前更換企
            畫書內容,且幅度極大」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
            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
            補償、賠償,且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
            ,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
      (五)違反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事由,屬第九點第二款所定「應首
            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經本局審查通過之
            完成帶至少一集」之要件(即該集未經本局審查通過即公開
            播送或公開傳輸)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自事實確認之年
            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
            。
      (六)違反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事由,屬第九點第三款所定「經本
            局審查通過之節目,為首次公開播送或首次公開傳輸時,其
            內容應與本局審查通過之完成帶一致」者,本局得視情節輕
            重,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兒
            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
      (七)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
            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八)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八款前段規定,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
            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
            名目之補償、賠償,且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一年至
            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兒童電視節目補助金;溢領
            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獲補助者之負責人違反前點第八款之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
            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亦同。
      (九)違反前點第十二款前段規定,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書面指定期
            間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
            定者,則依第二款本文規定辦理。
      (十)違反前點第十三款規定,本局應廢止臺語配音補助金全部補
            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臺語配音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
            償、賠償。
      (十一)違反前點第十四款規定,經本局書面催告一次仍不履行者
              ,該資料未完全提供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兒
              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
      (十二)違反前點第十五款或第十六款規定,本局得視情節輕重,
              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兒童
              電視節目製作補助。
      (十三)違反前點第十七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
              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
              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
      (十四)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八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
              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五)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九款規定將專戶產生利息繳回本局
              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六)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
              或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節目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但依第三款規定致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未有溢
              領補助金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資製作者,準用之。

十四、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及違反之處置
      (一)申請案之聯絡人或其授權人應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
            所需,蒐集、利用、處理其個人資料。違反者,不受理該申
            請案。
      (二)申請者保證自申請期間至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均應遵守個
            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有蒐集、利用及處
            理團隊成員個人資料如姓名、性別、聯絡資訊等,於交付本
            局前,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被利用人之同意,且同意
            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蒐集、處理及利
            用其個人資料。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
            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五、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
      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者,本局得停止受理、解除補助契約且不核算
      、不撥付補助金,獲補助者並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補償或賠償。

十六、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