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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制定依據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現行法規)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