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有效整合運用培訓資源,提升訓練效能,
特依本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二條第六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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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為協調統合本院所屬公務人員訓練機構(以下簡稱訓練機構)之
訓練事宜,特設置訓練機構聯繫合作會報,並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
以下簡稱總處)擔任召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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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訓練機構為:
(一)內政部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
(二)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
(三)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
(四)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
(五)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
(六)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
(七)經濟部專業人員研究中心。
(八)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
(九)本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十)本院海岸巡防署教育訓練中心。
(十一)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十二)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十三)本院主計處視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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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總處、訓練機構及其主管機關之協調、聯繫與合作之辦理權責如下:
(一)總處
1.關於本院所屬公務人員總體培訓政策目標之擬議及規劃事項。
2.建置訓練資源網路平台,調節各訓練機構訓練需求及訓練資源
供給。
3.提升訓練資源運用成效及建立訓練客觀評估機制之擬議。
4.定期辦理訓練機構訪問輔導、訪視、評估或評鑑等服務機制,
提供訓練機構具體建議與方向。
(二)訓練機構
1.提供年度訓練進修計畫概況或資訊等資料。
2.在不妨礙公務機密之情況下,善用訓練資源網路平台。
3.輪流主辦標竿學習活動。
4.共享數位學習平台資源,包括附掛課程、交換授權及課程製作
分工等。
5.配合訓練資源支援機制,依訓練機構地域採區域責任制,彼此
協調資源運用,相互支援。
(三)主管機關
1.督導所屬訓練機構辦理各項權責事宜。
2.協助總處推動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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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管機關核(訂)定所屬訓練機構年度訓練進修計畫後,副知總處。
總處應彙整訓練機構年度訓練計畫,供未來訓練政策規劃及相關機關
(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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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訓練機構應主動成為訓練機構資源網路平台之會員,且派有專人負
責平台所屬網頁資料之新增與維護,隨時登錄並更新訓練資源供需、
使用情形,以共享課程、師資、訓練經驗等相關資訊。
總處除建置訓練資源網路平台,並負責管理後台網站,充分整合訓練
機構所提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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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訓練機構輪流主辦標竿學習活動,得由主管機關、總處協辦,每年
辦理兩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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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訓練機構之場地、設施及設備在不影響機構正常運作下,應本資源
共享原則,提供本要點之適用機關(構)使用,相關費用得予免收或
酌減。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總處、訓練機構及主管機關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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