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訓練機構聯繫合作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有效整合運用培訓資源,提升訓練效能,
    特依本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二條第六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為協調統合本院所屬公務人員訓練機構(以下簡稱訓練機構)之
    訓練事宜,特設置訓練機構聯繫合作會報,並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
    以下簡稱總處)擔任召集機關。

三、本要點所稱訓練機構為:
  (一)內政部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
  (二)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
  (三)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
  (四)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
  (五)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
  (六)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
  (七)經濟部專業人員研究中心。
  (八)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
  (九)本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十)本院海岸巡防署教育訓練中心。
  (十一)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十二)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十三)本院主計處視察室。

四、總處、訓練機構及其主管機關之協調、聯繫與合作之辦理權責如下:
  (一)總處
        1.關於本院所屬公務人員總體培訓政策目標之擬議及規劃事項。
        2.建置訓練資源網路平台,調節各訓練機構訓練需求及訓練資源
          供給。
        3.提升訓練資源運用成效及建立訓練客觀評估機制之擬議。
        4.定期辦理訓練機構訪問輔導、訪視、評估或評鑑等服務機制,
          提供訓練機構具體建議與方向。
  (二)訓練機構
        1.提供年度訓練進修計畫概況或資訊等資料。
        2.在不妨礙公務機密之情況下,善用訓練資源網路平台。
        3.輪流主辦標竿學習活動。
        4.共享數位學習平台資源,包括附掛課程、交換授權及課程製作
          分工等。
        5.配合訓練資源支援機制,依訓練機構地域採區域責任制,彼此
          協調資源運用,相互支援。
  (三)主管機關
        1.督導所屬訓練機構辦理各項權責事宜。
        2.協助總處推動相關事宜。

五、主管機關核(訂)定所屬訓練機構年度訓練進修計畫後,副知總處。
    總處應彙整訓練機構年度訓練計畫,供未來訓練政策規劃及相關機關
    (構)參考。

六、各訓練機構應主動成為訓練機構資源網路平台之會員,且派有專人負
    責平台所屬網頁資料之新增與維護,隨時登錄並更新訓練資源供需、
    使用情形,以共享課程、師資、訓練經驗等相關資訊。
    總處除建置訓練資源網路平台,並負責管理後台網站,充分整合訓練
    機構所提資訊。

七、各訓練機構輪流主辦標竿學習活動,得由主管機關、總處協辦,每年
    辦理兩次為原則。

八、各訓練機構之場地、設施及設備在不影響機構正常運作下,應本資源
    共享原則,提供本要點之適用機關(構)使用,相關費用得予免收或
    酌減。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總處、訓練機構及主管機關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