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以下簡稱研習中心)為加強
    地方治理之理論與實務研究交流,特設地方治理研究中心(以下簡稱
    研究中心)。

二、研究中心任務如下:
  (一)從事地方治理理論與實務之研究。
  (二)接受各機關、個人委託,有關地方治理議題之調查、研究。
  (三)促進地方治理研究成果與地方公務人員訓練之結合。
  (四)提供各地方機關在地方治理領域相關之輔導與諮詢。
  (五)作為學術界與地方機關治理資料及資訊展示、交流之共享平台。
  (六)加強我國地方治理成果與國際發展趨勢之聯結。

三、研究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由研習中心主任兼任,綜理研究中心業務;
    置副召集人一人襄理之,由研習中心副主任兼任;置研究委員十五人
    至二十三人,負責地方治理議題之研究,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研究中心得聘諮詢顧問,提供研究方向或特定、重大地方治理相關議
    題之諮詢,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並得就特定研究或調查事項,
    聘請特約撰述委員,工作事項完成後停聘。
〔立法理由〕
一、文字修正。
二、研究委員必須協助進行地方治理相關之研究、諮詢及輔導事宜,現有
    人數已不敷多元需求;為擴大研究委員專業領域及因應業務推展需要
    ,爰酌增研究委員人數。
三、因應全球化及社經環境快速變遷,增列「諮詢顧問」,由卸任研究委
    員、曾任政府機關部會首長(縣市首長)或相當層級人員、學術地位
    崇高且聲譽卓著者擔任,以諮詢宏觀的治理研究方向。
四、另考量地方治理議題多元,且不斷推新,酌增「特約撰述委員」,以
    協助特定議題研究或調查。

四、研究中心置執行長一人,由研習中心簡任人員兼任,負責研究中心日
    常業務之處理。

五、研究中心為協助研究委員執行地方治理議題之研究、諮詢、輔導等服
    務,置幕僚若干人,由研習中心相關人員兼任,執行以下工作:
  (一)協同研究委員進行地方治理相關議題蒐集、調查、分析與研究。
  (二)調查並接受地方機關委託地方治理相關議題研究之行政作業。
  (三)建置及維運地方治理知識庫。
  (四)策劃地方治理特色展示、研究成果發表、研究成果推廣及運用事
        宜。

六、研究委員召開會議時,得邀請諮詢顧問、特約撰述委員參加,或邀請
    相關機關派員列席。
〔立法理由〕
一、文字修正。
二、配合第三點之修正,召開會議所參加之人員,將視會議內涵邀請諮詢
    顧問、特約撰述委員等參加,爰酌增文字。

七、研究中心諮詢顧問、研究委員、特約撰述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立法理由〕
一、文字修正。
二、配合第三點之修正,酌增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