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究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由研習中心主任兼任,綜理研究中心業務;
置副召集人一人襄理之,由研習中心副主任兼任;置研究委員十五人
至二十三人,負責地方治理議題之研究,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研究中心得聘諮詢顧問,提供研究方向或特定、重大地方治理相關議
題之諮詢,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並得就特定研究或調查事項,
聘請特約撰述委員,工作事項完成後停聘。
〔立法理由〕 一、文字修正。
二、研究委員必須協助進行地方治理相關之研究、諮詢及輔導事宜,現有
人數已不敷多元需求;為擴大研究委員專業領域及因應業務推展需要
,爰酌增研究委員人數。
三、因應全球化及社經環境快速變遷,增列「諮詢顧問」,由卸任研究委
員、曾任政府機關部會首長(縣市首長)或相當層級人員、學術地位
崇高且聲譽卓著者擔任,以諮詢宏觀的治理研究方向。
四、另考量地方治理議題多元,且不斷推新,酌增「特約撰述委員」,以
協助特定議題研究或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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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研究委員召開會議時,得邀請諮詢顧問、特約撰述委員參加,或邀請
相關機關派員列席。
〔立法理由〕 一、文字修正。
二、配合第三點之修正,召開會議所參加之人員,將視會議內涵邀請諮詢
顧問、特約撰述委員等參加,爰酌增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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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研究中心諮詢顧問、研究委員、特約撰述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立法理由〕 一、文字修正。
二、配合第三點之修正,酌增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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