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長綜理局務,其職責如左: 一、人事行政與工作計劃之指示及決定。 二、人事法規重要原則之指示及採擇。 三、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六、各級人事機構設置變更及人事人員派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 七、本局各單位及各級人事機構工作之指揮監督。 八、本局各級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核定。 九、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