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辦事細則(61.12.19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4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局長綜理局務,其職責如左:
  一、人事行政與工作計劃之指示及決定。
  二、人事法規重要原則之指示及採擇。
  三、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六、各級人事機構設置變更及人事人員派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
  七、本局各單位及各級人事機構工作之指揮監督。
  八、本局各級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核定。
  九、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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