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辦事細則(61.12.19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4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視察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行政院所屬中央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人事行政之視導
      。
  二、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現職人員之調查考核。
  三、各種案件之調查。
  四、視察報告及表冊之撰擬記載。
  五、其他交辦事項。
  局長得就視察中指定一人為主任視察,綜理視察業務。視察得分區派駐
  各地執行視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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