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察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行政院所屬中央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人事行政之視導 。 二、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現職人員之調查考核。 三、各種案件之調查。 四、視察報告及表冊之撰擬記載。 五、其他交辦事項。 局長得就視察中指定一人為主任視察,綜理視察業務。視察得分區派駐 各地執行視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