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辦事細則(61.12.19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4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局任(遴)用職員,經局長派代後,人事室應即通知被派代人,被派
  代人到職後,由人事室通知各單位,並檢附任(遴)用審查表通知被派
  代人繳驗資歷證件,依法送審。一面簽奉局長批定暫支俸(薪)數額後
  ,通知會計室及被派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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