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機構全民國防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01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政府機關(構)全民國防教育,依本辦法行之。

  本辦法以政府機關(構)所屬人員為適用對象。
  前項所稱政府機關(構),指政府各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
  。

  本辦法實施方式如下:
  一、專班訓練:開辦全民國防教育訓練專班。
  二、隨班訓練:於辦理各項訓練時,列入全民國防教育相關課程。
  三、專題講演:利用集會等活動,舉辦全民國防教育相關講演、座談或
      研習。
  四、數位學習:利用中央主管機關製作之教學媒體或於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之網站學習全民國防教育相關課程。
  五、其他學習活動。

  政府機關(構)全民國防教育之實施,由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
  、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辦理或委任
  所屬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辦理。
  前項教育所需之課程、師資、教材,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劃,提供各機關
  (構)參考辦理。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各機關(構)學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