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條文關聯

總處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四科辦事。
二、組編人力處,分五科辦事。
三、培訓考用處,分五科辦事。
四、給與福利處,分四科辦事。
五、人事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五科辦事。
七、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立法理由〕
茲因業務需要,於總設科數不變下,主計室減列一科,法規會(常設性任
務編組)增設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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