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組字第11020001731號令修 正發布第5條條文,並自110年5月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人事行政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處務規程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並分別於一百
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一百零三年七月五日及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修正部
分條文,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八年四月九日修正發布。
茲因業務需要,於總設科數不變下,主計室減列一科,法規會(常設性任
務編組)增設一科。

法規異動

修正

總處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四科辦事。
二、組編人力處,分五科辦事。
三、培訓考用處,分五科辦事。
四、給與福利處,分四科辦事。
五、人事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五科辦事。
七、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立法理由〕
茲因業務需要,於總設科數不變下,主計室減列一科,法規會(常設性任
務編組)增設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