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處務規程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並分別於一百 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一百零三年七月五日及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修正部 分條文,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八年四月九日修正發布。 茲因業務需要,於總設科數不變下,主計室減列一科,法規會(常設性任 務編組)增設一科。
總處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四科辦事。 二、組編人力處,分五科辦事。 三、培訓考用處,分五科辦事。 四、給與福利處,分四科辦事。 五、人事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五科辦事。 七、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茲因業務需要,於總設科數不變下,主計室減列一科,法規會(常設性任 務編組)增設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