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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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身心障礙人員之進用作業有所依循,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下列各機關(構)及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作
    業,依本要點之規定: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二)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地方行政機關學校及立法機關
        (以下簡稱地方機關)。
  (三)公營事業機構。

三、各機關進用之身心障礙人員,以持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身
    心障礙手冊(含身心障礙證明,以下同)者為認定基準。現職人員中
    ,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得列入進用人數計算;其體能狀況合於身
    心障礙基準,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服務機關應勸導或協助其向
    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領取身心障礙手冊。

四、各機關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得視機關用人需要及身心障礙人員適合擔
    任之工作,分別採下列方式進用:
  (一)具有公務人員任(派)用資格者,於有適當職缺時,優先予以任
        (派)用或聘任。未具公務人員任(派)用資格者,得依所具學
        歷、專長及體能狀況,分別以聘用、約僱進用。凡未足額進用身
        心障礙人員之機關,得由本院及所屬二級機關於獲分配年度預算
        員額總數內,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等員額管理規定,調整員
        額配置,並優先進用身心障礙人員。
  (二)本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機關,於年度
        預算員額有非超額工友員額出缺,除擬進用地方機關學校身心障
        礙工友,須先報經本院同意後移撥外,得逕由其他中央機關學校
        身心障礙工友移撥,並於移撥後一星期內,由本院所屬二級機關
        統一函報本院,調整相關機關學校工友員額管制;年度預算員額
        內無工友員額出缺,本院及所屬二級機關應依中央政府機關員額
        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員額調整,於有非超額工友員額出缺後,
        依本款前段非超額工友出缺規定辦理。
    地方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依其所適用之員額管制法令規定辦理;無規
    定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五、各機關需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時,得洽請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就業輔導機構,提供申請就業之身心障礙人員名冊,並函知相
    關之身心障礙團體提供身心障礙人員求才資訊。各就業輔導機構應建
    立申請就業且具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人員名冊,隨時提供有關機關參
    考遴用。

六、各機關為使進用之身心障礙人員,能發揮其工作效能,應依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編訂預算,改善辦公處所及設備,並
    應對身心障礙人員予以適當之照護與輔導。

七、各機關進用之身心障礙人員,其人事管理均依有關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

八、本院所屬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
    )議會應切實辦理並督導所屬各機關依規定積極進用身心障礙人員,
    並將進用及繳納差額補助費情形,每月定期透過網路系統報送本院人
    事行政總處及本院勞工委員會。但鄉(鎮、市)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
    機關之辦理情形,由各該縣(市)政府彙報。

九、各機關進用身心障礙人員達法定進用人數,獎勵原則如下:
  (一)年度內已進用人數占機關員工總人數之每月平均數,較前一年度
        每月平均數增加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且年度內之每月平均進用人
        數,較前一年度每月平均進用人數增加一人以上者,機關首長及
        人事主管,得分別核予最高記功一次及嘉獎二次;其他有功人員
        得於二人範圍內,各核予嘉獎一次。
  (二)年度內已進用人數占機關員工總人數之每月平均數,較前一年度
        每月平均數增加百分之一以上,未達百分之一點五,且年度內之
        每月平均進用人數,較前一年度每月平均進用人數增加一人以上
        者,機關首長及人事主管,得分別核予最高嘉獎二次及嘉獎一次
        ;其他有功人員得於二人範圍內,各核予嘉獎一次。
  (三)前一年度內已進用人數占機關員工總人數之每月平均數,逾法定
        進用人數比率達百分之三以上,年度內之進用人數及比率仍有增
        加者,機關首長及人事主管得分別核予最高記功一次及嘉獎二次
        ;其他有功人員得於二人範圍內,各核予嘉獎一次。
  (四)前一年度內已進用人數占機關員工總人數之每月平均數,逾法定
        進用人數比率達百分之二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年度內之進用人
        數及比率仍有增加者,機關首長及人事主管,得分別核予最高嘉
        獎二次及嘉獎一次;其他有功人員得於二人範圍內,各核予嘉獎
        一次。
    本院所屬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人事主管督導所屬各機
    關達法定進用人數,且年度內已進用人數占所屬各機關員工總人數之
    每月平均數,較前一年度每月平均數增加百分之零點五以上者,該人
    事主管得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核予最高嘉獎二次。
    前二項情形,年度內有逾三個月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者,均不予
    敘獎。
    機關首長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辦理獎勵者,得由本院所屬各機關、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就實際負責推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執
    行事項之副首長或幕僚長,比照第一項所定機關首長獎勵原則,辦理
    獎勵。

十、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機關,自原已進用身心障礙人員離職之日
    起,逾三個月仍未進用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告誡該機關,督促儘速
    進用;逾六個月仍未進用者,該機關人事主管視情節輕重應核予申誡
    一次或申誡二次,其直屬上一級人事主管或督導人員查有督導不週事
    實者,應由權責人事機構核予申誡一次以上處分;逾九個月仍未進用
    者,機關首長視情節輕重核予申誡一次或申誡二次,人事主管及直屬
    上一級人事主管並加重處分。但該機關首長或人事主管對於進用身心
    障礙人員已積極作為,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者,不予處分。

十一、逾九個月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機關首長為政務人員、民選首
      長或民意機關首長者,應至本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報告其未足額
      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情形,並提出限期完成進用之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