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 1010048058號函修正發布第9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人事行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0年9月3日行政院(80)臺人政貳字第 35374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 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88年9月23日行政院(88)臺人政力字第 191366號函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 業機構進用殘障人員作業要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 90年12月31日行政院臺九十人政力字第191869號函修正發布第5 點、第 9點、第10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1年12月2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 0910047829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2點,並自91年12月1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92年5月30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0920054041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 、第9點、第11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 93年8月17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0930063745函修正發布第10點 、第11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09300658352號函修正發布第5 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0940061558號函修正第5點、第 11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0960064048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1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98年 9月1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0980064227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 、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1000043919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1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2.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行政院院授人法字第1010027206號函修正發布第8點 、第9點;並溯自101年2月6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3.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 1010048058號函修正發布第9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九、各機關進用身心障礙人員達法定進用人數,獎勵原則如下:
  (一)年度內已進用人數占機關員工總人數之每月平均數,較前一年度
        每月平均數增加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且年度內之每月平均進用人
        數,較前一年度每月平均進用人數增加一人以上者,機關首長及
        人事主管,得分別核予最高記功一次及嘉獎二次;其他有功人員
        得於二人範圍內,各核予嘉獎一次。
  (二)年度內已進用人數占機關員工總人數之每月平均數,較前一年度
        每月平均數增加百分之一以上,未達百分之一點五,且年度內之
        每月平均進用人數,較前一年度每月平均進用人數增加一人以上
        者,機關首長及人事主管,得分別核予最高嘉獎二次及嘉獎一次
        ;其他有功人員得於二人範圍內,各核予嘉獎一次。
  (三)前一年度內已進用人數占機關員工總人數之每月平均數,逾法定
        進用人數比率達百分之三以上,年度內之進用人數及比率仍有增
        加者,機關首長及人事主管得分別核予最高記功一次及嘉獎二次
        ;其他有功人員得於二人範圍內,各核予嘉獎一次。
  (四)前一年度內已進用人數占機關員工總人數之每月平均數,逾法定
        進用人數比率達百分之二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年度內之進用人
        數及比率仍有增加者,機關首長及人事主管,得分別核予最高嘉
        獎二次及嘉獎一次;其他有功人員得於二人範圍內,各核予嘉獎
        一次。
    本院所屬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人事主管督導所屬各機
    關達法定進用人數,且年度內已進用人數占所屬各機關員工總人數之
    每月平均數,較前一年度每月平均數增加百分之零點五以上者,該人
    事主管得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核予最高嘉獎二次。
    前二項情形,年度內有逾三個月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者,均不予
    敘獎。
    機關首長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辦理獎勵者,得由本院所屬各機關、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就實際負責推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執
    行事項之副首長或幕僚長,比照第一項所定機關首長獎勵原則,辦理
    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