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機關進用身心障礙人員達法定進用人數,獎勵原則如下:
(一)年度內已進用人數占機關員工總人數之每月平均數,較前一年度
每月平均數增加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且年度內之每月平均進用人
數,較前一年度每月平均進用人數增加一人以上者,機關首長及
人事主管,得分別核予最高記功一次及嘉獎二次;其他有功人員
得於二人範圍內,各核予嘉獎一次。
(二)年度內已進用人數占機關員工總人數之每月平均數,較前一年度
每月平均數增加百分之一以上,未達百分之一點五,且年度內之
每月平均進用人數,較前一年度每月平均進用人數增加一人以上
者,機關首長及人事主管,得分別核予最高嘉獎二次及嘉獎一次
;其他有功人員得於二人範圍內,各核予嘉獎一次。
(三)前一年度內已進用人數占機關員工總人數之每月平均數,逾法定
進用人數比率達百分之三以上,年度內之進用人數及比率仍有增
加者,機關首長及人事主管得分別核予最高記功一次及嘉獎二次
;其他有功人員得於二人範圍內,各核予嘉獎一次。
(四)前一年度內已進用人數占機關員工總人數之每月平均數,逾法定
進用人數比率達百分之二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年度內之進用人
數及比率仍有增加者,機關首長及人事主管,得分別核予最高嘉
獎二次及嘉獎一次;其他有功人員得於二人範圍內,各核予嘉獎
一次。
本院所屬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人事主管督導所屬各機
關達法定進用人數,且年度內已進用人數占所屬各機關員工總人數之
每月平均數,較前一年度每月平均數增加百分之零點五以上者,該人
事主管得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核予最高嘉獎二次。
前二項情形,年度內有逾三個月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者,均不予
敘獎。
機關首長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辦理獎勵者,得由本院所屬各機關、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就實際負責推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執
行事項之副首長或幕僚長,比照第一項所定機關首長獎勵原則,辦理
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