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建構核心能力導向之學習機制,並營造豐
富、多元學習環境,且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十七條,廣納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機會之意旨,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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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之下列人員:
(一)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依法聘任、聘用及僱用人員。
(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前項機構不包括公營事業機構;前項第二款人員,不包括公立學校教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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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學習機關(構)如下:
(一)政府機關及其所屬訓練機構。
(二)立案之學校、公立社會、文化、教育機構。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
(四)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
(五)經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學習課程之民間學習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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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公務人員參與學習機關(構)所開設學習課程,每人每年最低
學習時數、數位學習時數及業務相關學習時數,均由本院人事行政總
處報經本院定之。
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或公(傷)假、停職、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致
實際上無法從事學習活動者,學習時數均依其在職月數按比例計算。
公務人員每年參加學習時數(含最低學習時數、數位學習時數及業務
相關學習時數)均超過規定,且平時服務成績具有優良表現者,得由
各機關酌予獎勵。其參加學習時數之多寡,並作為公務人員年終考績
及升遷之評分參據。
經機關指派或核准參加訓練進修者,依相關規定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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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人事機構應於公務人員報到任職或職務異動時,主動協助其成
為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以下簡稱入口網站)會員及更新相關
人事資料,並定期檢視公務人員年度最低學習時數。
前項入口網站之管理及使用權責,依附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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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習課程除以講授方式進行外,並得採組織學習、數位學習、讀書會
、學術研討會及專書閱讀、研究、寫作等多元化方式進行。
學習機關(構)應於入口網站新增、維護學習資訊,並於每項學習課
程完成後,詳實辦理課程時數、日數或學分數登錄及計算事宜。
前項時數之計算以小時為單位者,滿五十分鐘得以一小時計算,連續
學習九十分鐘得以二小時計算;以日數登錄者,每日以六小時計算;
以學分數登錄者,每學分以十八小時計算。但學習課程採多元化方式
進行者,其時數得由學習機關(構)自行認定。
公務人員參加數位學習課程,其上線時間達該數位課程總時數之半數
,並通過學習成果評量者,始得登錄學習時數。各機關(構)實施數
位學習成果評量,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學習成果評量應於實施前提供評量方式、及格標準及評量結果之
處理等說明資訊。
(二)學習成果評量得採線上學習紀錄、實體測驗、線上測驗、作業或
練習活動等方式行之。
學習機關(構)辦理教育主管機關核定之各種教育學制或推廣教育班
次,得衡酌教學業務及實際學習情形登錄學習時數,或於學期結束後
,登錄及格學科之學分數。
公務人員奉派或以公假教授課程活動,如透過教學過程,提升自身專
業能力,得由服務機關(構)登錄學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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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應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規定,依其核心能力及業
務需要,訂定訓練進修計畫,並得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視業務需要
依相關法令規定選擇優質學習資源,提供公務人員學習機會,並作客
觀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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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委託提供學習課程之民間學習機構,應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准立案之經常性組織,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由委託機關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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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約僱人員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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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地方立法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得準用本
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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