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本總處)為審查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
機構或團體請頒人事專業獎章,特依人事專業獎章頒給辦法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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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等獎章頒給,應覈實審查個人對人事業務之實際貢獻程度及工作表
現,確具下列具體事由之一者,頒給之:
(一)一等獎章:
1.研訂人事法制,具特殊貢獻。
2.策劃執行重要人事政策,具特殊貢獻。
3.主辦國際會議及學術文化活動,對我國人事制度之宣揚及國
際地位之提升,具特殊貢獻。
4.其他對人事工作有特殊貢獻,足資表揚。
(二)二等獎章:
1.主辦重要人事工作計畫,成效顯著。
2.對人事業務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採行確有具體成效。
3.參與國際會議及學術文化活動,對我國人事制度之宣揚及國
際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貢獻。
4.其他對人事工作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三)三等獎章:
1.推動人事業務,負責盡職,具有貢獻。
2.研擬重要人事業務改進計畫或建議,經採行確有具體成效。
3.從事有關人事學術之研究,撰有著作,經有關機關審定對人
事業務確有具體價值。
4.辦理人事業務,積極熱忱,促進機關人事團結和諧,具有特
殊優良事蹟。
5.其他對人事工作有優良貢獻,足資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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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總處審查人事專業獎章之請頒,以書面審查為原則,程序如下:
(一)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依本總處每年度作業規範請頒後,由人事長
指定本總處業務單位及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簡任副主管以上人員
數名,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覈實審查請
頒獎章人員之事蹟,排序列冊後提審查小組審查。
(二)審查小組由本總處副人事長、主任秘書擔任審查委員,並由人
事長指定副人事長一人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邀請本總處參事
、本總處業務單位或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簡任副主管以上人員數
名共同審查,並就前款評選結果審查後報請人事長核定。
(三)第一款以外之請頒作業,得逕提審查小組審查後報請人事長核
定。
〔立法理由〕 為期納入多元觀點並增加成員組成之彈性,修正第二款審查小組之組成,
並得視需要邀請本總處參事、本總處業務單位或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簡任副
主管以上人員共同組成審查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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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小組得視需要請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派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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