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總處審查人事專業獎章之請頒,以書面審查為原則,程序如下:
(一)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依本總處每年度作業規範請頒後,由人事長
指定本總處業務單位及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簡任副主管以上人員
數名,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覈實審查請
頒獎章人員之事蹟,排序列冊後提審查小組審查。
(二)審查小組由本總處副人事長、主任秘書擔任審查委員,並由人
事長指定副人事長一人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邀請本總處參事
、本總處業務單位或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簡任副主管以上人員數
名共同審查,並就前款評選結果審查後報請人事長核定。
(三)第一款以外之請頒作業,得逕提審查小組審查後報請人事長核
定。
〔立法理由〕 為期納入多元觀點並增加成員組成之彈性,修正第二款審查小組之組成,
並得視需要邀請本總處參事、本總處業務單位或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簡任副
主管以上人員共同組成審查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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