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對於前條查核情形,認有違反事實時,得於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
五日內,向各機關陳述意見及申辯,並以一次為限。
各機關於收受前項陳述意見及申辯後,應函請法務部調查局重行查核;法
務部調查局應於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將重行查核情形函復各機關。
各機關應於收受前項重行查核情形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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