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各機關學校非超額工友(含技工、駕駛)缺額控管處理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為落實政府工友(含技工、駕駛)員額精簡政策,有效降低工友預算
    員額與現有員額差距,依「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
    案」第七點第五款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適用對象:
    中央各機關學校非超額工友缺額(不含因工作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核
    定有案之工友)之控管,依本原則之規定辦理;地方機關學校得準用
    之。

三、減列原則:
    各機關學校之非超額工友缺額,於出缺日起六個月內未完成轉化或移
    撥進用者,由行政院逕予減列員額。但於六個月內已進行移撥進用作
    業(含公告、面試及發函他機關進行人員移撥等作業程序),經出缺
    機關學校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該次作業完成前,暫不減列;該次作
    業仍無法完成人員補實,則由行政院併於下次員額減列作業時減列。

四、減列作業:
  (一)員額資料來源:「中央各機關暨所屬機關各該年度預算員額一覽
        表」、「組織員額管理系統」及「全國工友(含技工、駕駛)、
        駐衛警察、清潔隊員及測量助理線上填報系統」。
  (二)作業方式:
        1.以主管機關為單位,每季(三、六、九及十二月)十日前依式
          填列各該所屬機關學校非超額工友缺額擬減列一覽表(如附表
          )函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並由總處依前款之系統資料交叉
          比對列管出缺數,再依前點之減列原則配合年度預算員額審查
          或以即時調整員額方式,報請行政院調整各主管機關學校年度
          預算員額數。各機關學校填報情形,並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送主計及審計機關,以為查考。
        2.出缺超過六個月應予減列之非超額工友缺額,機關學校未依規
          定減列仍予補實,經查證屬實者,由行政院逕予相對增列為主
          管機關工友超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