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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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各機關學校非超額工友(含技工、駕駛)缺額控管處理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8日

制定依據

1. 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8日停止適用 (現行法規)
七、各機關學校工友、技工之員額調整及轉化移撥,除依中央政府機關員
    額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外,實施之方式如下:
  (一)經行政院核定為超額工友、技工之預算員額,應列管為出缺不補
        ,並配合年度預算編列核實減列。
  (二)各機關學校非超額工友、技工缺額進用,不得以借調、支援、新
        僱方式辦理。但因工作性質確具安全性及機密性,尚難以採行替
        代措施,並經主管機關從嚴檢討確無法由現職工友轉化或移撥者
        ,得在預算員額總數額度內,專案報行政院核定。
  (三)各機關學校非超額工友、技工缺額進用,應由本機關學校工友、
        技工轉化或其他中央機關學校工友、技工移撥,不得進用地方機
        關學校工友、技工。但位於山僻、離島地區及未足額進用原住民
        及身心障礙人員之非超額工友、技工缺額,於報經行政院同意由
        地方機關學校工友、技工進用者,不在此限。
  (四)各主管機關得依下列移撥順序,就該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
        工友、技工檢討實施移撥,或視實際需要自訂移撥順序:
        1.具備新機關學校業務所需專長者。
        2.工友、技工有意願至新機關學校者。
        3.住所至新機關學校較近者。
        4.因機關學校編制緊縮、單位裁併、撤銷或業務性質變更,無適
          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5.無實際工作或工作量過少者。
        6.僱用年資較短或按其考核成績,依次移撥。
  (五)各機關學校非超額工友、技工(不含因工作性質特殊、經行政院
        核定有案之工友、技工)缺額,如逾六個月未由本機關學校工友
        、技工轉化或其他機關學校工友、技工移撥、進用者,由行政院
        逕予減列各該機關學校工友、技工預算員額。但於六個月內已進
        行移撥進用作業,並於該次作業完成前,暫不減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