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各相關機關有效掌握辦理獨立機關委員
提名及任命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獨立機關,指本院所屬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
|
三、本院院長(以下簡稱院長)依各該獨立機關組織法規定,決定獨立機
關專任或兼任委員被提名人(以下簡稱被提名人)人選後,先交由本
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檢視被提名人法定任命資格。
經檢視符合者,由本院相關單位、獨立機關及人事總處,辦理後續提
名及任命作業程序;經檢視資格不符者,人事總處應即向院長報告後
續調整事宜。獨立機關委員提名及任命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一。
|
四、院長核定被提名人人選前,被提名人及各機關人員均應予保密,未經
許可不得對外發布(散布)。
各機關人員對被提名人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
理。
|
五、獨立機關應請被提名人填寫並提供下列資料,於規定時間內送交該機
關彙整:
(一)簡歷,格式如附件二。
(二)本院擬任政務人員資料表。
(三)被提名人具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四)兼職情形表,格式如附件四
(五)相關著作清冊目錄,格式如附件五,及著作(一式三份)。
(六)二吋脫帽正面半身相片電子檔。
前項資料經獨立機關彙整後,應會同人事總處檢視,由人事總處將前
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資料付梓成冊。
〔立法理由〕 一、考量現行第二款所定附件三「行政院擬任政務人員資料表」係行政院
辦理政務人員任命作業使用通用表格,獨立機關委員任命作業,亦使
用該表,為利日後該表修正時,毋須再連動修正本要點所附之該表附
件格式,爰刪除附件三。現行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附件四至附件六之
序號,配合變更為附件三至附件五。又第三款所定具結書內容,依公
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予以修正。
二、因現行第二款「行政院擬任政務人員資料表」及第四款「兼職情形表
」僅供人事總處檢視被提名人法定任命資格時使用,無須付梓成冊,
爰將現行規定序文後段修正移列為第二項,現行規定列為第一項,並
於第二項敘明付梓成冊之資料範圍。
|
六、人事總處彙齊被提名人資料後,即簽院核定,以院函函請立法院審查
,並應派員親送。
前項資料函送立法院前,人事總處應擬具建議新聞稿,提供本院新聞
傳播處作為新聞發布之參考。
|
七、被提名人於立法院審查期間,本院相關機關及人員應配合辦理事項如
下:
(一)本院相關單位應於立法院委員會審查會議召開前,彙整人事總
處及獨立機關提供之擬答資料,並簽陳指派本院列席立法院委
員會審查會議代表(以下簡稱本院代表)及擬具本院代表報告
資料。
(二)本院公共關係處於被提名人函送立法院後,應即聯繫立法院確
定審議程序,並安排及陪同本院代表及被提名人拜會立法院尋
求支持。
(三)本院相關單位應就立法院委員質詢有關提名及任命事項,適時
請該獨立機關及人事總處研提回應說明。
(四)獨立機關應邀請被提名人參加業務簡報,及說明立法院詢答應
注意事項,並提供被提名人業務擬答及相關法規等資料。
(五)立法院委員會召開審查會議時,本院相關單位、獨立機關及人
事總處應分別指派人員,隨同本院代表列席審查會議。被提名
人應配合列席立法院委員會審查會議及拜會立法院等相關行程
。
(六)獨立機關應轉知各被提名人列席立法院委員會審查會議、拜會
立法院等行程、會議議程資訊。
(七)人事總處應依立法委員要求函送立法院被提名人相關補充資料
(獨立機關協助)。
(八)獨立機關應彙辦立法院各黨團請被提名人填寫之相關資料。
|
八、被提名人請假作業程序如下:
(一)被提名人應親自列席立法院委員會審查會議,如有具體特殊原
因確實無法列席時,至遲須於會議召開三個工作日前,告知該
獨立機關及人事總處,獨立機關應立即向本院代表報告請假原
因,並取得本院代表同意。
(二)本院代表得親自或指派獨立機關幕僚長以上人員,親洽立法院
主審委員會召集委員說明請假事宜。
(三)獨立機關於獲知被提名人請假當日,應即以書面敘明被提名人
請假事由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送達(或傳真)人事總處,經人
事總處簽院核可或依本院代表口諭,以院函函送立法院主審委
員會及召集委員辦理請假事宜。
|
九、被提名人之任命作業,由人事總處依立法院函復結果,簽院辦理派任
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