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辦理獨立機關委員提名及任命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23027144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 及第5點附件三,原第5點附件三刪除,原第 5點附件五至附件六,移列至 第5點附件四至附件五,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人事行政 / 任免

法規異動

修正

五、獨立機關應請被提名人填寫並提供下列資料,於規定時間內送交該機
    關彙整:
    (一)簡歷,格式如附件二。
    (二)本院擬任政務人員資料表。
    (三)被提名人具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四)兼職情形表,格式如附件四
    (五)相關著作清冊目錄,格式如附件五,及著作(一式三份)。
    (六)二吋脫帽正面半身相片電子檔。
    前項資料經獨立機關彙整後,應會同人事總處檢視,由人事總處將前
    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資料付梓成冊。
〔立法理由〕
一、考量現行第二款所定附件三「行政院擬任政務人員資料表」係行政院
    辦理政務人員任命作業使用通用表格,獨立機關委員任命作業,亦使
    用該表,為利日後該表修正時,毋須再連動修正本要點所附之該表附
    件格式,爰刪除附件三。現行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附件四至附件六之
    序號,配合變更為附件三至附件五。又第三款所定具結書內容,依公
    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予以修正。
二、因現行第二款「行政院擬任政務人員資料表」及第四款「兼職情形表
    」僅供人事總處檢視被提名人法定任命資格時使用,無須付梓成冊,
    爰將現行規定序文後段修正移列為第二項,現行規定列為第一項,並
    於第二項敘明付梓成冊之資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