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獨立機關應請被提名人填寫並提供下列資料,於規定時間內送交該機
關彙整:
(一)簡歷,格式如附件二。
(二)本院擬任政務人員資料表。
(三)被提名人具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四)兼職情形表,格式如附件四
(五)相關著作清冊目錄,格式如附件五,及著作(一式三份)。
(六)二吋脫帽正面半身相片電子檔。
前項資料經獨立機關彙整後,應會同人事總處檢視,由人事總處將前
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資料付梓成冊。
〔立法理由〕 一、考量現行第二款所定附件三「行政院擬任政務人員資料表」係行政院
辦理政務人員任命作業使用通用表格,獨立機關委員任命作業,亦使
用該表,為利日後該表修正時,毋須再連動修正本要點所附之該表附
件格式,爰刪除附件三。現行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附件四至附件六之
序號,配合變更為附件三至附件五。又第三款所定具結書內容,依公
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予以修正。
二、因現行第二款「行政院擬任政務人員資料表」及第四款「兼職情形表
」僅供人事總處檢視被提名人法定任命資格時使用,無須付梓成冊,
爰將現行規定序文後段修正移列為第二項,現行規定列為第一項,並
於第二項敘明付梓成冊之資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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