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定依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十三年十月四日修正之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以下簡稱
表揚要點),修正引用表揚要點規定之點次。

二、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模範公務人員之審議作業,採初審、複審二
    階段進行,初審按各主管機關推薦之人員服務機關(構)、行政法人
    、公營事業及公立學校,及其擔任之業務屬性,分為中央組、地方組
    及幕僚組三組,如評審委員認有必要時,得經審議小組同意後再予細
    分組別。
〔立法理由〕
配合表揚要點第二點第一項所定各該組織型態,將「服務機關」修正為「
服務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營事業及公立學校」,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

三、本院模範公務人員之初審,由本院副秘書長邀集學者專家十五人至二
    十人組成審議小組。審議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初審審議作業程序如下:
    (一)初審以書面審查為原則,由評審委員就被遴薦人員之遴薦表所
          填列之具體事蹟及相關證明文件依第二點之分組進行審查,並
          依「貢獻度與效益性」、「挑戰性與困難度」及「獨特性與創
          新性」三項評核項目進行評分,原則推薦各組排序列為前二分
          之一者進入複審作業。
    (二)審查評分辦理完竣後,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
          處)彙整評分名冊並排序,送請複審評審委員會開會審查。
    (三)評審委員認有必要時,得經由人事總處洽請推薦機關檢送相關
          補充資料作為審議時參考;另並得召開會議討論確認被遴薦人
          員之排序。

四、本院模範公務人員之複審,由本院院長指派本院政務人員及相關機關
    首長七人至九人擔任評審委員,並自評審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召集人
    ,審議作業程序如下:
    (一)複審以開會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辦理面談或實地查證,由審
          議小組於第一次會議時確認作業方式。
    (二)由評審委員就初審所推薦人員(以下簡稱推薦人員)進行審查
          討論後投票,當選人得票數應達出席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各組遴選人數由審議小組決議。另如評審委員認有必要,經審
          議小組決議得變更推薦人員。
    (三)面談審議作業:
          1.由推薦人員就工作經驗與理念、具體事蹟與貢獻、自我期許
            等項目進行十分鐘內之簡報,評審委員詢答時間以五分鐘為
            原則。
          2.評審委員依評分表(如附表)之評核項目及權重比率進行評
            分,再由人事總處彙整評分表並排序,送請評審委員會審查
            參考。
          3.未參加簡報發表審查者,視同棄權。
    (四)實地查證作業:由評審委員一人至二人偕同人事總處人員,就
          各組入圍複審者進行實地訪查,訪查對象包括其直屬主管及機
          關人員二人,並就推薦人員平時表現及值得效法等有關部分進
          行訪談,再由人事總處彙整訪查資料,送請評審委員會審查參
          考。

五、獲選為本院模範公務人員者,由本院於當年十二月前舉辦表揚典禮公
    開表揚,請院長主持,頒發獎座、證書及獎金;並將其模範事蹟編印
    專輯分送各機關。
    獲選人員及陪同觀禮人員參加頒獎典禮,得補助住宿費及交通費,觀
    禮人員之補助以四人為限,規定如下:
    (一)居住地點距離頒獎典禮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
          ,得補助住宿費,以每人平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假日新臺幣
          四千五百元為上限。
    (二)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得補助交通費
          ;其補助相關事項準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三)獲獎人員應於頒獎典禮後一個月內檢據覈實申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參酌一百十三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之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二點附表一規定數額,修正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將補助獲選人員及陪同觀禮人員住宿費由每人新臺幣二千元為上限
    ,調整為平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假日新臺幣四千五百元為上限。

六、為期審議作業公開、公平、公正、客觀,評審委員對涉及本身、配偶
    及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具直接監督關係等遴薦案之審議,應自
    行迴避。

七、評審委員對審議過程、內容及討論情形,應嚴守秘密。

八、本規定相關審議作業及表揚方式之行政作業由人事總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