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十三年十月四日修正之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以下簡稱
表揚要點),修正引用表揚要點規定之點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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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模範公務人員之審議作業,採初審、複審二
階段進行,初審按各主管機關推薦之人員服務機關(構)、行政法人
、公營事業及公立學校,及其擔任之業務屬性,分為中央組、地方組
及幕僚組三組,如評審委員認有必要時,得經審議小組同意後再予細
分組別。
〔立法理由〕 配合表揚要點第二點第一項所定各該組織型態,將「服務機關」修正為「
服務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營事業及公立學校」,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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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獲選為本院模範公務人員者,由本院於當年十二月前舉辦表揚典禮公
開表揚,請院長主持,頒發獎座、證書及獎金;並將其模範事蹟編印
專輯分送各機關。
獲選人員及陪同觀禮人員參加頒獎典禮,得補助住宿費及交通費,觀
禮人員之補助以四人為限,規定如下:
(一)居住地點距離頒獎典禮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
,得補助住宿費,以每人平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假日新臺幣
四千五百元為上限。
(二)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得補助交通費
;其補助相關事項準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三)獲獎人員應於頒獎典禮後一個月內檢據覈實申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參酌一百十三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之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二點附表一規定數額,修正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將補助獲選人員及陪同觀禮人員住宿費由每人新臺幣二千元為上限
,調整為平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假日新臺幣四千五百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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