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表揚廉潔楷模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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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本總處)為表揚具有重大廉潔事蹟之
    廉潔楷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表揚對象為本總處暨所屬機構﹝以下簡稱本機關(構)﹞員工
    (含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及駕駛)。

三、本機關(構)員工,於最近三年內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
    核受記過以上處分,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遴選為廉潔楷模:
  (一)拒收餽贈財物:對於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之財物或其他利益
        ,拒絕或退還並依規定報備登錄,足為廉潔典範。
  (二)拒絕請託關說:對於請託或關說事件,涉及違法或對本機關(構
        )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有產生不當影響之虞,拒絕並依規
        定報備登錄,足為廉潔典範。
  (三)拒受飲宴應酬:對於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邀請之不當飲宴或其他
        應酬,拒絕並依規定報備登錄,足為廉潔典範。
  (四)檢舉貪瀆不法:主動檢舉或提供資料而偵破貪瀆不法案件,對維
        護機關之廉潔形象,具有重大貢獻。
  (五)防貪瀆省公帑:執行職務,有效防止貪瀆舞弊或節省巨額公帑,
        具有重大貢獻。
  (六)其他廉潔事蹟:其他對提升本機關(構)廉潔風氣,具有重大貢
        獻之事蹟。

四、為辦理廉潔楷模之評審,特設「本總處表揚廉潔楷模評審小組」(以
    下簡稱評審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常務副人事長兼任;置副召集
    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
    由各單位主管或所屬機構首長擔任,本公平、公正之原則辦理評審事
    宜;並由政風室負責秘書業務。

五、廉潔楷模表揚每年舉辦一次。本機關(構)廉潔楷模表揚,總人數以
    不超過一人為原則。

六、評選作業依下列程序及方式辦理:
  (一)推薦
        1.本機關(構)各單位得就前一年符合第三點情事之員工,填具
          「推薦廉潔楷模表」(如附表),於每年七月底前送本總處政
          風室彙辦,逾期不受理。
        2.推薦人員名額如下:
         (1)本總處各單位一人。
         (2)所屬機構四人。
  (二)審查及評審
        1.由本總處政風室就推薦人員是否符合本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初
          審後,提請評審小組評審。
        2.評審小組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評審方式採序位法
          ,序位積分最低者為第一名,次低者為第二名,依序類推。
〔立法理由〕
一、本點明定遴選作業程序及辦理方式。
二、配合本總處所屬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與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整併為公務人
    力發展學院,爰修正為所屬機構四人。

七、評審人員如有行政程序法所定各項迴避事由,應行迴避。

八、經評審小組評定之本機關(構)廉潔楷模,由政風室簽報人事長核定
    後,予以公開表揚,並頒贈獎牌(座)及嘉獎二次(不受本總處提報
    所屬人員獎勵案件處理原則所定獎勵點數總額之限制),以資獎勵。
    廉潔楷模如符合本總處與所屬機構員工獎勵及表揚要點規定者得發給
    禮券。

九、受推薦人員之事蹟,如涉檢舉貪瀆不法等應行保密事項,應不予公開
    (或以化名代之),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獲選廉潔楷模後如發現有
    事蹟不實者,由政風室收回其獎牌及禮券,並撤銷其嘉獎。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總處相關經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