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各機關學校主管人員特支費支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前條主管特支費支給標準表內,未列職稱或其分級有欠明確之主管人員
  ,應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院部會處局署,內部一級單位之室主任,在組織法規或職務等級
      表中,明定為簡任(派)者,與各該機關其他簡任(派)單位主管
      同列一級,明定為「簡或薦」「薦或簡」者,列為各該機關簡任(
      派)單位主管之次一級。明定為薦任(派)者,列為第四級。
  二、五院內部一級單位之室主任,由簡任(派)人員兼任者,得與其他
      簡任(派)單位主管同列一級。
  三、各部會處局署內部一級單位之室主任、組長、召集人,在組織法規
      中,均未規定職等而係兼職者,則以兼任人員本職之職等為準,其
      兼任人員為簡任(派)者,列為第二級或第三級,為薦任(派)者
      ,列為第五級,但得視其組織情形調整其分級。
  四、各部會處局署,內部一級單位司、處、組長、室主任等,在組織法
      規中明定為簡任,而其幫辦、副組長或室副主任未規定職等,由薦
      任科長以上人員兼任者,准列第三級。
  五、各部會處局署內部一級單位主管,在組織法規中,未明定職等,而
      其幫辦、副組長或室副主任,亦未明定職等者,則以兼職人員之本
      職等為準,其由薦任人員兼任者,仍應列為第五級。
  六、各部會處局署,直屬機關之簡任(派)級首長與各該部會處局署內
      部簡任(派)單位主管同列一級,簡(任派)級,副首長列為次一
      級,薦任(派)級副首長,列為次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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