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主管特支費支給標準表內,未列職稱或其分級有欠明確之主管人員
,應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院部會處局署,內部一級單位之室主任,在組織法規或職務等級
表中,明定為簡任(派)者,與各該機關其他簡任(派)單位主管
同列一級,明定為「簡或薦」「薦或簡」者,列為各該機關簡任(
派)單位主管之次一級。明定為薦任(派)者,列為第四級。
二、五院內部一級單位之室主任,由簡任(派)人員兼任者,得與其他
簡任(派)單位主管同列一級。
三、各部會處局署內部一級單位之室主任、組長、召集人,在組織法規
中,均未規定職等而係兼職者,則以兼任人員本職之職等為準,其
兼任人員為簡任(派)者,列為第二級或第三級,為薦任(派)者
,列為第五級,但得視其組織情形調整其分級。
四、各部會處局署,內部一級單位司、處、組長、室主任等,在組織法
規中明定為簡任,而其幫辦、副組長或室副主任未規定職等,由薦
任科長以上人員兼任者,准列第三級。
五、各部會處局署內部一級單位主管,在組織法規中,未明定職等,而
其幫辦、副組長或室副主任,亦未明定職等者,則以兼職人員之本
職等為準,其由薦任人員兼任者,仍應列為第五級。
六、各部會處局署,直屬機關之簡任(派)級首長與各該部會處局署內
部簡任(派)單位主管同列一級,簡(任派)級,副首長列為次一
級,薦任(派)級副首長,列為次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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